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经理职责权限,规范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天津
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经理
第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
任公司经理。
第五条 经理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
格,在任职期内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经理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
其职务,并立即聘任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经理。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经理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
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第六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经理做出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
代会的意见。
第十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设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岗位,其中设副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各一人;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由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二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职期内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
履职并辞去职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
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并立即聘任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相应职位。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经理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
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公司副经理协助经理进行工作,根据经理的决定,具体分管某一
方面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组织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
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公司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
决策。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对经理负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公司另
行专门制定的制度确定。
第十七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
其对公司和股
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后的合理期间内,
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当完成各项工作移交手续。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
止。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上市
公司应当对离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
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四章 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高级管理层研究决定公司经营管理中重
大问题而不定期举行的会议。经理认为必要时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时,
应当召开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 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召集,
也可以由经理委托一名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召集,由公司人事行政部门负责通知、组织、记录、整理和保管会议记录和
纪要。需要上会讨论的文件由人事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准备,并在会议召开
前一天发放给出席会议人员。会议一般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第二十条 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主持,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可委托一名
副经理或其他办公会议成员主持会议。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经理办公会议的正式会议成员。根据办公会议内容
的需要,公司其他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出席和列席人员对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会议所讨论的事项涉及公司机密的,
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有保
密义务,在公司正式公布前不得泄露。
第二十二条 会议对所讨论的议题经充分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应形成决议。
决议一般应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但经理可行使否决权或决定权。会议决议应
明确记录在会议纪要中。未形成决议的,也应在会议纪要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记录和纪要应由会议主持人、出席人员和记录人员签名;
办公会会议成员有权查阅会议记录和纪要。
第二十四条 会议需要公布的决定、决议,由办公室负责或组织有关部门以
公司发文形式予以公布、实施。
会议决定事项,
由有关责任部门承办,
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并将执行情况向经理或经理办公会议报告。
第五章 重大事项权限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经理运用资金、资产和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等按照
《公司章程》
和公司另行专门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执行。经理因其超过授权范围的行为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
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相关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
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采
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七条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
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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