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6 年 4 月 24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经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
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与投资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证
券与投资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证券与投资部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
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与投资部应当充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董事长、被征求
意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内幕信息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与投资部或
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
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证券与投资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
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
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
主持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与投资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直接送达、挂号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
提交全体董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专人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
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含召开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
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
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
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
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
者增加、
变更、
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督促其出席,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
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
则另有规定之外,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向证券与投资部说明原因并请假,
或者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应明确写明对每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和有效期限;
(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
情况。
第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
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
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
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
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
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
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董事
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
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议结果。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
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不得代表其他董事
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与投资部、
会议召集人、
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也可以在会
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与投资部有关工作人员
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
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
相关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
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董事会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审议同意通过。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
为准。
第二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而需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
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
不
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四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
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与投资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与会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证券与投资部工作
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
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
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
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第三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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