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强装备: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追责制度》(2026年4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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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追责制度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追责制度
                  (2026年4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
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特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追责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追责是指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
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追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被追责人”)。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权责对等。
                  第二章 追责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追责范围
  (1) 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2) 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
许可有关的文件,以及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监管措施的;
  (3) 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证监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建
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4) 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自律规则,被深交所
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5) 因违反深交所的自律规则,被深交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函等日
常监管措施的;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追责制度
  (6) 违反证券期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的;
  (7) 违反证券期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其他情形,或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追责的其他情形。
  (1) 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不执行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2) 未认真履行职责,管理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
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3) 重大决策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严重违反公司内部
的决策程序,给公司及子公司造成较大或重大经济损失,或由于错误决策导致公司
形象和声誉严重受损;
 (4)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等规定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5) 未认真履行职责或重大疏漏,导致公司资金被违法违规挪用、占用、侵
占;
  (6) 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
建议他人买卖的公司股票,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7) 违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相关制度,违反窗口期规定或短线交
易等;
  (8) 泄露公司经营、技术、客户信息、工艺配方等相关商业秘密,且造成公
司较大或重大损失的;
  (9) 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追责
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述“较大”是指给公司(包括下属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单笔或连
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不包括本数)或违规使用资金、违法违规挪用、
占用及侵占公司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涉
及资金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不包括本数);“重大”是指给公司(包括下属子公司)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单笔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包括本数)或违规
使用资金、违法违规挪用、占用及侵占公司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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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涉及资金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包括本数);无法直接计算经
济损失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评估影响后果,确定“较大”或“重大”的定性标准。
 第六条 追责方式
 公司向被追责人追究责任时,可以采用行政追责、经济追责或两者相结合的方
式。追责的方式具体包括:
 (1) 责令改正并检讨;
 (2) 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3) 降低工资、扣罚薪酬;
 (4) 罚款;
 (5)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6) 履行股东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罢免程序后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
议。
 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行政处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深交所公
开谴责的,致使公司遭受重大负面影响的,应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被追责人至少采取
本条第(3)至第(6)项规定的方式追责。
 公司的追责结果应与公司的绩效考核、职务晋升等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挂钩,处
罚金额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视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如属于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的“较大”
情形,被追责人的罚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涉事金额的5%;如属于本制度第五条所规
定的“重大”情形,被追责人的罚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涉事金额的10%。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
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七条 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除第五条规定的追责方式外,公司审计委
员会可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限制或不予股权激励措施,
具体措施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视违规情节程度决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
司制度因素所致的;
 (2) 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 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公司的社会信誉或经济损失扩大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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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5)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其他应当从严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 情形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 非主观因素或存在不可避免的因素的;
 (3)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
损失的,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4)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追责程序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作为专门追责机构,负责追责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自查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问题或收到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启动对相关人员的追责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举报追责人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追责举报应当确有依据、事实,不得捏造、诬陷。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就追责事项启动调查程序的,被追责人应当配合调
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
检举、举报的部门或个人。
  第十四条 在追责过程中,被追责人有充分的申辩权,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申辩意见。被追责人对追责方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 被追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公司按规定将相关事项上报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批
准;罢免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
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修订并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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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生效。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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