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强装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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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
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
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应当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
他情形。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
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
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
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
职相关交接文件。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
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
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及离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
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
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如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修改时,本制度的相应规定同时废止,以修改后的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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