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情况
和业绩水平,同时与所在地区、行业同等岗位整体薪酬水平相符。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
岗位责任大小、个人能力高低、绩效考核表现相符。
(三)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配合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
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如公司发生亏损,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的各环节应特别说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公司业绩联动要求。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
公司股东会决定。
第八条 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如
果非独立董事为公司员工的,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按照公司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
发放。如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兼任其他职位的,该薪酬为其全部职务的薪酬
总额。
第九条 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的,公司应当
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
追回超额发放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
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
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
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效益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者组织结构调整;
(五)任职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
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