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为规避外币结算交易中的
汇率波动风险,以外汇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
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依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
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风险
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且原则上应当控制外汇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
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外汇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
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外汇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
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对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
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年度计划总额。同时,针对发生的外币
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
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
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各项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
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
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司财务总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
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交易的,应当
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并及时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交
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公司指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套期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
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相关
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三)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协助履行外汇套期保值
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财务总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外汇汇率
走势研究,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开展
或终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二)财务总部严格按经批准的方案进行交易操作,对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
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向其提交外汇套期保值申请书,确定交易内容(含
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
(三)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总部提出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告
董事长,由其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内进行审核。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
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五)财务总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
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定期向
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长报告情况。
(六)财务总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及时将
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七)公司内审部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
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必要时还需向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
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
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有关的信息。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执行、
复核、审批相分离;经办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利
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
险和法律风险。
第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总部需及时对汇率市场做出分析判断,采
用损失最小化的操作手段终止相关外汇业务,并匹配合理的外汇业务产品进行风险对冲。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
财务总部应及时对业务作出判断并出具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
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经财务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即刻
实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总部
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
由财务总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5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此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最新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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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