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通信: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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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健
全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长江
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推动企业改革发展,规范企
业公司治理,完善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
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
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与
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薪酬机制,突出刚性奖惩,在薪酬分配中体
现“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的原则,充分调动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坚持统筹兼顾,形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员工之间合理
的收入分配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
下,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
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提名和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进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方案与构成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中长期激励收入、特殊业绩奖励等组成:
  (一)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按月支付。基
本年薪根据公司经营效益、发展阶段以及其任职岗位、承担的责任和
风险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是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关联的收入,以绩效
年薪标准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确定。绩效年薪标
准原则上不低于年度薪酬标准(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标准)的 60%。
且一定比例的绩效年薪在年度财务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
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
  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任期激励收入和其他中长期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关联的薪酬
收入。以三年为一个任期考核周期。
  其他中长期收入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需要,可以通
过限制性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
  (四)特殊业绩奖励
  特殊业绩奖励为非常设奖项,是公司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对业绩完
成突出、或完成重要战略任务、或取得重大市场突破等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给予的特殊奖励,可在年度或任期进行奖励。
  第八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
批准。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以年度或任期为周
期,包括目标设定、过程跟踪、考核评估、结果反馈与绩效申诉等环
节。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提名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第十一条    在董事会提名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
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年度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公司内部薪酬
发放制度执行。其中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与公司重点任务的完成
进度相结合,可以递延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公
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
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
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
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将根
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
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
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的任一考核年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提名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考虑决定
是否扣减特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薪酬或不予发放:
  (一)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予
以行政处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公司董事会提名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
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中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制度涉及内容有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定情形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2015 年 4 月 28 日审议通过
的《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者薪酬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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