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薪酬管理体系,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吸引、保留和激
励核心人才,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保隆汽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人员(以下简
称“员工”)。公司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适用
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薪酬管
理合规有序;
(二)战略导向原则:薪酬体系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匹配,支撑公
司经营目标实现;
(三)公平公正原则:薪酬分配兼顾岗位价值、绩效表现及员工
贡献,保障内部公平与外部竞争力;
(四)激励约束原则:强化薪酬与绩效的联动,实现激励先进、
约束落后的效果。
(五)可持续发展原则:薪酬总额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薪
酬支出的合理性与可持续性。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四条 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全体员工
的劳动报酬总额。
第五条 工资总额主要依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一)经营效益与支付能力:结合公司经营业绩、盈利预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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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确保员工工资总额与公司经营状况匹配;
(二)市场与行业竞争力:参考行业及地区薪资水平,保障公司薪
酬具备市场竞争力;
(三)岗位价值与内部公平:以岗位价值、责任担当、专业技能为
核心,兼顾内部公平,确定薪酬标准;
(四)绩效贡献与核心倾斜:向关键岗位、核心人才及高绩效员工
倾斜,体现绩效导向与战略激励原则。
第六条 公司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每年根据公司经营
计划,结合行业及地区薪资水平与公司内部薪酬策略,编制年度工
资总额预算,纳入公司整体财务预算体系,按程序审批、执行并动
态调整。
第三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八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
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
充分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等政策与方案。
第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应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为普通员工薪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机构,包
括考核组织、薪酬核算、方案制定和调整、支付和止付追索等。普
通员工的薪酬方案和考核标准由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制定后,应当报
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应当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汇报员
工薪酬方案和考核工作的执行情况,接受总经理和董事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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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十二条 员工(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市场薪酬水平、行业特点及个人
能力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财务数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等指标挂钩,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依
据公司相关股权激励、员工持股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的绩效薪酬占当年度的基本薪酬与
绩效薪酬之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
第十四条 对于公司的核心研发人员或行业领军人才,公司可以实行特殊的薪
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财务数据挂钩。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对象覆盖公司全体员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由董事会
薪酬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考核周期根据员工的具体岗位情况,实行月度、季度与年度相结合
的考核方式。
第十七条 考核指标根据公司经营目标、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分解制定,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指标、业务指标、管理指标等;考核标准以量化指标
为主、定性指标为辅,明确各级别考核阈值,确保考核的客观性与
可操作性。
第十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以公司的财务数据为核心依据,结
合公司经营目标实现、战略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评价结
果作为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确定与支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公司将一定比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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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该部分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开展。
第六章 薪酬支付与调整
第二十条 薪酬支付安排:
(一)员工的基本薪酬按月足额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岗位情况依据
考核周期内的绩效考核结果计发。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应当在公司
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
(三)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离职或职务变动时,按其实际任
职时间和绩效考核结果结算并发放薪酬;如涉及未解锁的中长期激
励收益,按照公司已制定的相关激励方案约定处理;普通员工离职
的,按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及薪酬结算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员工薪酬水平,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对员工的薪
酬水平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行业薪酬水平变化;
(二)通胀情况;
(三)公司经营业绩;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六)个人重大发明、立功表现或作出其他突出贡献。
对普通员工薪酬水平进行调整,由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制定调整方
案,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方案
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按程序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推动公司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
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并通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等激励方式,促进提高普通员工的薪酬水平,增强公司竞争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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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追索扣回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该
财务报告期内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或者对公司财务造假、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六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持续扩大,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修订时需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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