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在本年度工作中诚信、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
亲自出席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独立、客观、公正地
发表意见,促进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
报告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本人谭宪才,61岁,中国国籍,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2009年10
月至2025年6月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总经理;现
担任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南威
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报告期内,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
现场出席 以通讯方 委托出席 是否连续两
应参加董 缺席董事 出席股东
董事会次 式参加董 董事会次 次未亲自参
事会次数 会次数 会次数
数 事会次数 数 加董事会议
本人对2025年度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所审议的全部议案均投票同意,无异议情
况。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
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规范的审批程序,各项议案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
要,或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二)报告期内,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人积极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未发生委托出席或缺
席的情形,也未发生否决议案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组织召开了6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19项提案,具体内容如下:
会议名称 召开日期 会议提案
第八届董事会 《2024年度内审部工作报告》,《2025年度内
审计委员会 2025-03-28 审项目计划》,《2025年1季度内审工作总结》,
《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4年度财务
决算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八届董事会
《关于2024年度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议
审计委员会 2025-04-24
案》,《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关于使用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第九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2025-07-8 《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第九届董事会 《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2025年半年
审计委员会 2025-07-29 度内审工作总结》,《2025年3季度内审工作计
第九届董事会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2025年3季度内审
审计委员会 2025-10-29
工作总结》,《2025年4季度内审工作计划》。
第九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2025-11-06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参加会议2次,实际
参加会议2次,审议了3项提案,具体内容如下:
会议名称 召开日期 会议提案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
第八届董事会
薪酬的议案》,本人作为关联人对该议案回避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04-24
表决;《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届董事会
《关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达成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04-28
的议案》。
(3)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参加会议1次,实际参
加会议1次,审议通过了1项提案,具体内容如下:
会议名称 召开日期 会议提案
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
(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报告期内,全体独立董事共同推举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人和主
持人,共组织召开了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1项提案,具体内容如下:
会议名称 召开日期 会议提案
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
第一次会议
(三)行使特别职权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核查,未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未公开向股东征集
股东权利。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就财务和相关业务情况进行
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本人积极听取公司内审部的工作汇报,包括年度内部
审计计划、各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对公司的专项检查报告等,及时了解公司
内审部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
能培训,有效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深化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在年
度审计工作的关键节点,本人积极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在审计机构进场前,会同
其他独立董事听取管理层与年审会计师关于年审计划的汇报,并强调财务审计和
内部控制审计对企业合规治理的重要意义,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按照年审计划
执行相关审计程序,扎实推进年审工作,保障审计工作质量。审计过程中,本人
持续关注重大事项的审计进展,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慎复核,把关
公司年度报告质量,确保为投资者提供可靠依据。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并通过参加
股东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在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
预案等重大事项时,重视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与公司管理层保持沟通,及时转
达市场关切,推动公司长期健康发展,实现全体股东价值共赢。
(六)现场工作的情况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的机会以及其它时间,对公司进行现场实地调研、考察,关注和了解公司生产经
营、管理、财务状况以及内部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此外,通过电话、
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关注外部
环境、行业政策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
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能够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台的最新规定,积极参加专业机构举办的专题培训,提升
履职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重视独立董事的履职支撑服务工作,为本人履职提供了积极
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包括定期沟通汇报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进展、全力配合提供
资料等,使得本人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便于本人参与公司董事会的科
学决策。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执行以及披露情况的合法合规性作出了独立客观的判断。
(一)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
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
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本人认真阅读定期
报告全文,上述报告均经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
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该体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
的规定,且组织机构完整、运转有效,保护了公司资产及运营的安全与稳定,能
够对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提供保证,我们认同该报告,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薪酬的议案》,全体委员作为该议案关联人均回
避表决,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同时,本次
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方案及执行细则的议案》,关联董事谢春生对该议案已回避
表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计划锁定期已于2025年4月24日届满,根据2024年度审计报告,本次持股计划公
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已达成。本人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换届选举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
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
《关
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各候选人履历等相关材料,提名委员会认为相关人员教育背景、专业
知识和技能及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且其任职资格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财务
总监的议案》,经认真审阅财务负责人候选人履历等相关材料,本人认为其均具
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条件。
(四)聘任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的议案》,鉴于2024年度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聘期已满,且大华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参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
需要和对审计服务的需求,经审慎评估及研究拟变更审计机构;本人认真查阅了
拟新聘审计机构的资质资料,详细考察了拟合作审计团队主要成员的业务素质和
能力,经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应具备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
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记录、独立性以及其他信息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立
信具有从事证券服务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工作经验,能
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人同意聘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担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报告期内,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在决策过程中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能够
做到以独立、客观的立场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推动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
和科学决策,为保持公司持续、健康和稳健发展发挥了实质性作用。
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为公司的发展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持续贡献力量。
报告人:谭宪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