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证券部组织实施。证券部是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
司内幕信息监管工作。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
会秘书或证券部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承诺。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
董事长审核),报证券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
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报
备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状况或者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转让、
报废;
(十四)公司新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业绩预告;
(十八)公司盈利预测;
(十九)公司回购股份的计划;
(二十)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债券、再融资方案、股权激
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一)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
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可能直接或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六)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
券交易所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
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证券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所属单位类别、所属单位、姓名或
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知情日期、与上市
公司关系、与知情人关系类型、执行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
幕信息阶段、知悉内幕信息内容、职务、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登记人、登记时
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相关人员应配合进行内幕信息知情登记工作,如实、完整地提供有
关信息。在相关人员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关信息,并经审核同意前,公司任何
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部提供或传播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公
司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形时,各相关主体应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应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填写。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发起方。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项至第三项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原则上应使用公司已经
公开的信息,在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也应当拒绝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或公司办理业务需要,确需向行政管理
部门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向其提供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内幕信息保密提
示函,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
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
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应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第八条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
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
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书面承诺》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保存。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公
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内幕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
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消息
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
送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获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消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财务顾
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
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
作出新的规定,本制度应作相应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日后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新颁布或修订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