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
及其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审批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下属公司
如需开展证券投资,需履行相关程序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若对公司业绩造成
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包含以下类型:
(一)新股认购(IPO)、增发、配股;
(二)已上市、挂牌交易的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含股票、基金、债券、股指
期货等);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五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
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量力而
行”的原则,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七条 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使
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且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亦
不得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第八条 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
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
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三章 决策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总经理审批权限: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审批。
(二)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股东会的审批权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意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公司与关联
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章程》
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管理实施及监督
第十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
议、合同,组织实施经审议通过的证券投资方案。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
责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证券投资小组,证券投资小组需在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范围内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公司证券投资小组负责证券
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负责投资规划和计划的编制、项目预审和评审的组织、
审批程序的履行、项目实施的管理和风险的监控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小组须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分析市场走势,对已
投资的有关情况作出跟踪,随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
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所需资金的筹集、划拨和使用管理,
并负责保管资金密码;负责对相关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
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负责及时对证券投资相关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
行相关档案的归档。
第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当定期(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证券投资进展
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必
要时,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
进行专项审计。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规操
作情形的,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相关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交易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中有重大漏洞、项目投
资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
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证券投资小组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向总经理、董事会报
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任何公
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
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
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有关情况,披露内
容和格式按照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指引或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将按照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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