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龙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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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尚 需 公 司 2025 年 年 度 股 东 会 审 议 通 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四 川 发 展 龙 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薪 酬 管 理 ,建 立
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 司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准
则》
 《 公 司 章 程 》等 有 关 规 定 和 国 有 企 业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司 董 事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公
司董事长、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企业副职负责
人。
   第 三 条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薪 酬 管 理 遵 循
以下原则:
   (一)坚持价值导向。根据公司功能定位和主业
相关性,结合企业规模、发展阶段、经营业绩目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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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水平。
   ( 二 )坚 持 效 益 导 向 。充 分 发 挥 薪 酬 分 配 的 牵 引
作用,将薪酬分配与公司绩效和个人绩效紧密挂钩,
实行差异化薪酬,实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
薪 酬 降 ”。
   ( 三 )坚 持 内 部 公 平 导 向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薪 酬 增 减 与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增 减 相 联 动 ,形 成 合 理 的
收入分配关系。建立健全过程管控和监督惩罚机制,
规范分配秩序。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薪酬方案应明确薪酬
确定的依据、具体构成等。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批准后实施,在董
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
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
披露。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和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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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和标准
   第六条 董事的薪酬结构和标准
   (一)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
数额在薪酬方案中规定,按月发放,履职过程中产生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除独立董事津贴外,独立董事不
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方取得其他利益。
   (二)未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
则上不得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履职过程中产生的
费用可由公司承担。
   (三)董事长和兼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的非独立
董事,其薪酬结构、标准、考核方式和管理要求与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
   (四)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所在
岗位的薪酬结构、标准和考核办法执行。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和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主要由固定薪酬、绩效年薪
和 任 期 激 励 组 成 。 其 中 , 固定薪酬是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基
本收入,以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并结合企业价值系
数确定; 绩 效 年 薪 是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年 度 浮 动 收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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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 年 度 薪 酬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任 期 激 励 是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期 浮 动 收 入 , 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经批准,企业副职负责人可根据公司相关制度领取单
项奖励。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参加公 司 股
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具体方案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制订。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 在 国 资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以
外领取其他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和特殊情况
下支付的工资,以及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津贴(包括
夜 班 津 贴 、加 班 津 贴 等 )、技 术 性 津 贴 、工 龄 津 贴 、过
节 费( 节 日 补 贴 )、防 暑 降 温 费 、取 暖 费 等(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第四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条     年度考核
   原则上,公司的年度经营业绩指标由经营效益指
标、战略发展指标、管理效能指标、改革专项指标等
构成,具体考核指标和目标值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
书》中规定。
   为了强化过程管控,公司将年度主要经营业绩指
标分解到季度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与季度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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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薪酬挂钩。
   第十一条      任期考核
   公司的任期经营业绩指标由经营效益指标、战略
发展指标、管理效能指标组成,具体考核指标和目标
值在《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中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对副职负责人进行年度、任期考
核,考核结果应用于企业副职负责人年度、任期绩效
薪酬的分配。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津贴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固定
薪 酬 按 月 支 付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预 发 绩 效 年 薪 按 月 预 付 、
季度考核结算;年末根据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再支
付部分绩效年薪;剩余绩效年薪在考核清算且年报披
露后支付;任期激励在任期结束且考核清算后支付。
   第 十 四 条 公 司 年 度 经 营 业 绩 考 核 等 级 为“ E”
                                       (低
于 75 分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年 度 综 合 考 核 评 价 不 称 职 的 ,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领取绩效年薪;连续两年为基本称
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领取第二年绩效薪酬。
   发生以下情形的,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原则上
不得增长:
   (一)公司当年在岗职工(全口径)平均工资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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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长的;
   (二)公司年度增亏的(因所承担政府指令性投
资 项 目 亏 损 , 对 企 业 利 润 总 额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除 外 )。
   (三)公司当年在岗职工(全口径)平均工资下
降的,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应下降。原则上企业负责
人绩效年薪增幅不高于利润总额增长幅度,年度增亏
的可适度调减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基数。
   (四)公司业绩较上一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
亏损扩大,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下降的,应
当披露原因。
   第 十 五 条 公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为“E ”(低
于 75 分)或任期内企业持续增亏的,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
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领取任期
激励。
   第 十 六 条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所 属 全 资 、控 股 、参 股
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擅自在
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
的报酬;如有领取兼职薪酬或报酬(包括顾问费、咨
询费等其他利益)的,必须全额交回。同时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在国家、省和上级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
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岗位变动调离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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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除按当年实际在岗时间和价值贡献计提的绩效年
薪 和 应 发 任 期 激 励 收 入 外 ,不 得 继 续 在 公 司 领 取 薪 酬 ;
因岗位变动继续在本公司工作的,按变动后的岗位核
定薪酬。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
任期激励不予发放。非本人原因在任期期间离任的,
在离任审计后,根据离任审计结果、任期考核结果和
任职期限兑现任期激励。
   第 十 九 条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达 到 法 定 年 龄 退 休 后 ,按
规定领取养老金,除按当年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
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外,不得继续在公司领取薪酬及
各种津补贴或报销费用。
   第 二 十 条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薪 酬 为 税 前 收 入 ,
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
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
中单列。
   第 二 十 一 条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违 反 规 定 自 定 薪
酬、兼职取酬、违规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
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追回违规所得收
入且减发或者扣发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收入,并调
减下一年固定薪酬基数。
   第 二 十 二 条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受 党 纪 政 务 处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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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根据相关规定扣减其薪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
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发放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
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
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
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制 度 未 尽 事 宜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不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高
级管理人员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管理参照本制
度 执 行 ,公 司《 企 业 负 责 人 薪 酬 管 理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制 度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负 责 制 定 、修 改
和解释。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制 度 经 股 东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从 2026
                    -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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