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唐雪松)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规定的要求,严格遵守职责要求,始终坚持以勤勉、
尽责、诚信的原则履行职务。任职期间,本人积极参与公司
各类相关会议,审慎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密切关注公司经
营情况、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以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进展,
通过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对公司经营与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
合理化的意见与建议,致力于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保障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的
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唐雪松,男,出生于 1976 年 4 月,中共党员,会计学
博士,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全国会计领
军人才。曾任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西
南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学院院长,中国学位与
研究生教育学会审计专业学位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政
府审计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财务管理专业委
员会委员,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东方电气风电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同时任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
的任何职务,我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
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
妨碍我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独立性要求
的情形。
二、2025 年度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我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股东会
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秉持勤
勉尽责的工作准则,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并积
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在此基础上提出专业意见与合理建
议,为董事会实现科学、审慎的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持。
(一)出席会议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董事会前,我主动了解并获取作
出决策前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在会上,认真听取并审议每
一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的建议,为公司董事会
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报告期内,我出席董事会会议、
股东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出席股东会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会议情况
独立董
是否连续两
事姓名 报告期应 现 场 出 以通讯方式 委 托 出 缺 席 出席股东会
次未亲自参
参加次数 席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次数
加会议
唐雪松 10 1 9 0 0 否 1
公司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
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因此,
我没有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对
本年度内召开的董事会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我严格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等相
关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和
义务。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召开了审计委员会 6 次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 2 次。我召集并参加了 6 次审计委员会,参加了 2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我对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决策
的重大事项进行认真审核,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结合自
身专业知识提出相关的业务优化方案。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唐雪松、张怀岭、
黄敏,我担任第七届审计委员会主任,主持审计委员会的日
常工作,组织召开了 6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张怀岭、黄敏均
出席了审计委员会会议。会议对 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
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报、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
司风控审计部提交的工作报告等进行审核。
任期内,我督促和指导公司风控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
运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对公司面临的财
务风险进行提示,提出风险管理完善建议。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张怀岭、张旭、唐雪松,张怀岭担任第
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日常工作,组织召开了 2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张旭、
我均出席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会议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考核、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制定《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等事项进行了审议。
核委员会成员为张怀岭、周毅、唐雪松,张怀岭担任第七届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
常工作,期间未组织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
盛矿业有限公司 10%股权暨关联交易项目的议案》《关于拟
以非公开方式向四川发展天盛矿业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
易项目的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我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审
计委员会,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风控审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
就市场竞争策略、财务风险管理等方面与管理层展开深入探
讨,为公司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与监督,确保公司经营管理
决策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我督促公司严格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接
待来访,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四)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累计为15天,主要
通过现场参加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及现场工
作沟通汇报会等方式,充分了解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管理、
股权激励等情况,同时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管
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等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
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时刻关注外部
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献计献
策,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在我开展工作期间,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等相关方给予了充分配合与支持,定期汇报公司经营动态,
及时提供所需查阅资料,协助安排或配合完成实地调研等工
作,对于我在审阅相关议案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重视并
采纳。
(六)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未行使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无提议召开
董事会的情况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况;无独
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的情况;无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经营状况的前提下,依托自身专业知识与能力做出客观、公
正、独立的判断,对公司定期报告、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进
行核查,审慎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
联交易的事项
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竞买四川发展天盛
矿业有限公司10%股权暨关联交易项目的议案》,公司通过
公开摘牌的方式,以交易标的挂牌底价人民币26,326.60万元
竞得控股股东四川省先进材料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先进材料集团”)全资子公司四川发展天盛矿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天盛矿业”)10%股权。本次交易路径合
法合规,先进材料集团已于2024年12月31日在西南联合产权
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天盛矿业10%股权,公司符合受让方资
格条件,可通过公开竞拍的方式参与获取天盛矿业股权;公
司竞拍价格根据经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结论确定,定价公允、
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依法
依规履行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交易程序
符合相关监管规定;本次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
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我作为独
立董事,在独董专门会议上对该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
明确同意的意见。
增资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通过了《关于拟以非公开方式向四川发展天盛矿业有限公司
增资暨关联交易项目的议案》,公司拟与先进材料集团、天
盛矿业签署《增资扩股协议》,以202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分别根据持股比例以非公开方式向天盛矿业增资5,555.5556
万元,其中先进材料集团按照90%比例出资5,000万元,公司
按照10%比例出资555.5556万元。增资完成后,天盛矿业注
册资本变更为155,555.5556万元,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发生变
化。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作为独立董事,在独董专门会议上对该事项
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
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
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
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
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4年度
财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本人认真审阅定期报告相关资料,就定期报告相关事
项与公司管理层、内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了充分沟通,认为:
公司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
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的议案》,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4 年度内
部控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查阅相关资料,本人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
全完善,董事会编制的《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该议案后经 2025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对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的执业资
格和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认为:四川华信严格按照独
立、客观、公正的准则开展审计工作,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
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业务能力和诚信状况良好,能有效保障
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
益。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情况
通过《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
后经2025年10月29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本人对相关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
审查,未发现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
形,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
任所聘岗位的工作。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
度薪酬考核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2025年9月26日,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2025年9月29日,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企业负责
人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该议案后经2025年10月29日召
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情况及相关制度制定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严格
按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及考核结果进
行薪酬发放,相关制度的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六)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项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合计回购注销 174 名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62.9375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回购注
销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0862%。
经认真核查相关资料,本人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完毕。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恪守忠实与勤勉义务,认真审议公司各项
议案,积极参与公司决策过程,并就相关事项开展充分沟通,
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在此过程中,本人依托专
业知识,以独立、客观、审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
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深化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的沟通协作,持续提升履
职效能,充分发挥专业作用,积极为公司规范运作与长远发
展提供建设性意见,助力公司提升治理水平、实现高质量可
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最后,衷心感谢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
本人履职期间所给予的支持与配合。
独立董事:唐雪松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