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独立董
事的职责,通过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现场
走访调研等,有效促进了公司的规范运作。现将本人 2025 年度任期
内公司独立董事的述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管伟,男,197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
于山东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1997 年 7 月至今就职
于山东政法学院,历任行政法教研室副主任、法律史教研室副主任、
行政诉讼法教研室主任等职务,现任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院长、
党总支副书记、监察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教授;2019 年 11 月至 2025
年 12 月,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的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
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其他职务,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均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
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具
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在履职过
程中坚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任期内,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出席了 9 次董事会、2 次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6 次审计委员会、3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 次战
略与 ESG 委员会,1 次提名委员会。
报告期任期内,公司召开了 4 次股东会,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均按
时出席了会议。
(二)会议表决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
积极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会
议,忠实履行董事职责,充分发挥专业作用。在会议召开前,本人认
真阅读会议审议议案的相关资料,并就相关疑问和公司进行了充分沟
通,公司均积极配合和及时反馈。在会议召开过程中,就审议议案与
其他董事进行充分讨论,并就相关细节询问了公司管理层。报告期内,
本人对 2025 年度任期内董事会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不存在投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情形。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沟通情况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本人切实履行了独立董
事的职责与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了内部审
计计划、程序及其执行结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在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
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
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并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
步审计意见后,及时与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关注审计过程中所发现
的问题,保证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现场工作及上市公司配合独立
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任期内,本人积极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通过股东会
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2025 年,本人充分利用现场办公
机会,通过现场考察、审阅资料等方式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积极关注公司财务管理和运行状态,内部控制的
执行和完善情况、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重点事项。本人运
用专业知识,对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监督和
督促公司规范运作,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在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公司积极配合本人工作,充分
尊重本人工作的独立性,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
题予以落实和改进,为本人的履职尽责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支持和各方
面的便利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任期内,本人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须经董事会
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在会前认真审议材料、会中积极发表意见,切
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关联交易情况
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5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从发生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客观性以及
定价的公允合理性等方面对公司 2025 年度所预计的关联交易进行了
审核,本人认为 2025 年度所预计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需要,
是依据公司实际需求进行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在交易的必要性和
定价的公允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况。
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
Warburg Pincus Global Growth 15,L.P.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投资行为,交易背景及目的合理,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战略;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任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未发生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报告期任期内,公司未发生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报告期任期内,公司严格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
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其中,《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对该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2025 年半年度报告》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
部控制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依法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全面承接监督职权,确保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
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
中小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认为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做到
工作勤勉尽责,遵循独立、客观、公证的执业准则,出具的各项报告
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任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
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任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任期内,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议案,同意选举刘方毅先生、金喆女
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张彦博先生、刘玉玉女士为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
会,同意选举王丽丽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本人就上述选举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相关人员均具备与
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处罚的情形。公司选举董事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四
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了《关于 2025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于 2025 年 5 月 20 召开了 2024 年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
水平,考核、发放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
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股权激励情况: 1、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英科再生
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2、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人认为,公司审议的上述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
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有利于形成长效
激励机制,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的要求,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
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履行了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权益的义务,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
步提高,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本人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因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正式离任,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
最后,衷心感谢公司及全体股东在本人任职期间给予的信任、支
持与配合。未来,衷心祝愿公司持续规范运营、稳健发展,以优异的
经营业绩回馈广大股东的信任与期待。
签名:______________
管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