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益昌: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卢北京)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2: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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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
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新益
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发挥专业特长,对公司重大事项
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
进公司规范运作。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卢北京:男,1983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毕业于中山大
学法学院,研究生学历。曾任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授薪律师、合伙人,招商
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
市拉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涅生科技(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金雅
豪精密金属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
总监,广州肌安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中证汇成(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皓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至正高分
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上海诚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容
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湾区梦想
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22 年 11 月至今,在公司任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在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
以外的其他职务,本人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
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情况
                 出席董事会情况
独立 董                                     出席股东
事姓名  应 出 席 亲 自 出 委 托 出 缺 席 是 否 连 续 两 次 未 会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卢北京    8     8     0    0       否        3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勤勉尽责,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职责。报告期内,
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或弃权的情形。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6次会议,提名委员会召开2次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1次会议,本人均亲自参加,没有缺席会议的情况,在审
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
决策效率。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
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
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就公司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内部控制、重
大资产重组等相关事项,依法履行审查与监督职责。通过问询沟通、资料查阅等
方式,充分掌握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事项的合规性、必要性,结合自身专业经验
与履职特长,独立、客观、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制衡与专业咨询作用。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部门保持常态化沟通机制,
持续关注内部审计工作成效,监督公司内部控制流程规范执行;与公司聘请的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保持密切沟通,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及审计过
程中,就审计计划、审计重点等核心事项充分交流,并持续跟进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问题,督促审计机构按时高质量完成年度审计工作,确保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勤勉履行独立董事相关职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出席公司股东会和业绩说明会与中小投资者进行互动
交流,听取中小投资者的诉求,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独立董事
的义务,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出席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
股东会等各类会议,积极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业务部门深入沟通交流,全面掌握
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财务状况及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情况。同时,结合
自身专业知识,为公司发展提出意见与建议,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有效发挥专业
指导作用。
     在本人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
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
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
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
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
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并预
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
需要,是依据公司实际需求进行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在交易的必要性和定
价的公允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
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要求。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案》,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本
人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
业资格和胜任能力,具备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在历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过程中,能够较好的完成各项审计相关服务,相关人员均能够恪尽职守,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王丽红为公司财务总监。本人对候选人的任职
资格、专业能力及职业操守进行监督审查,认为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要求,本次聘任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董事会换
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提名胡新荣、宋昌
宁、刘小环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卢北京、高源、贺辉
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2025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
股东会,选举产生由非独立董事胡新荣、宋昌宁、刘小环和独立董事卢北京、高
源、贺辉娥以及职工代表董事梁志宏共同组成的第三届董事会;同日,公司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
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宋昌宁为
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王丽红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任刘小环为公司董事会秘
书。
     经过对被聘任人的任职资格、专业能力及职业操守的充分审查,本人认为被
聘任人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与能力,公司履行的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并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相关议案。经审查,本人认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合理,是依据公司规模、经营目标及所处
行业的薪酬水平制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激励对象离职和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未达标而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该次作废后此激励计划结束。2025年5月23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于2025年6月10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于2025年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审查,本人认为,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在独立董事岗位上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较好履行了独立
董事各项职责,对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障公司合规运营、推动公司战略发展
发挥了积极作用。后续,本人将继续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履职原则,持续
提升专业素养与履职能力,切实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为公
司稳健发展及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勤勉履职。
  最后,本人对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任职期内给予的协助和积极配合,
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报告!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卢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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