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
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
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英
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
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
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公司应为内控部依据法规和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
保障和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司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内控部,为独立部门,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
员会领导,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内控部对董事会
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内控部设专职内控部主任/负责人1名,为内控部负责人,由审计委
员会任免。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核实内控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以确保内控部负责人具有适格的
履职身份和能力。
第十条 内控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
内控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控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
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接受审计的部门(个
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
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动提出,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判断
是否由其继续履行审计职责,上述利害关系包括:
在亲属关系的;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亦有权对上述利害关系进行主动调查。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控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向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控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内控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
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
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八条 内控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及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
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
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
内控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内控部每半年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
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常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
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
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九条 内控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公司各阶段工
作重点和公司领导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于财务报告
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审计工作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
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二十条 内控部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获取
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
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
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控部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
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并及时完成档案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
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为: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的
保管期限为10年。
审计档案除公司内控部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披露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
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科创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科创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
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
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二十四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内控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
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
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
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
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
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
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
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
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
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
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
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控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
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二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控部应当将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
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
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九条 内控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审计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内控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内控部负责人应在每年年度
董事会召开前编制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述职报告。
内控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总经
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部门、子公司和个人,
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司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
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
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