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品特装: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2: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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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
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
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
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及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
  (3)参股、并购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5)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开发项目;
  (6)单独或联合其他有关方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第四条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所有股权、债券、基金等非固定资产投资
外的投资项目及开发项目均需报公司审批。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并购重组范畴的资本运作,但可以向公司
总部建议。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单次或累计投资金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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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且金额大于 1000 万元的需报公司审批。
  第五条   公司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合理
投资收益标准,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原则上不进行非
主业投资(主业范围以《公司章程》为准);
  (三)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四)缩短投资层级,加强投资管控。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投资业务。
  境外投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公司投资部门的相关职责
  (一)负责组织公司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论证、方案编制、项目实
施及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公司投资项目决策支持,并提请决策机构审核;
  (三)负责组织公司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监管;
  (四)负责组织公司投资项目的备案登记、资产评估等工作;
  (五)负责公司投资项目后评价配合工作。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相关职责
  (一)参与投资论证,就经济性和财务分析发表意见;
  (二)负责投资资金的支付、清算和记录;
  (三)负责投资核算及报表编制等日常工作;
  (四)参与投资退出或清理,维护资产安全;
  (五)负责公司投资项目后评估工作,原则上每 3 年完成一轮投资项目的后
评估;
  (六)负责委托理财投资业务的立项审核、可行性论证、方案编制、项目实
施及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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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审计/法律部门(人员)的相关职责
  (一)负责公司投资项目合规性审核;
  (二)负责公司投资项目过程监督,实现投资目标;
  (三)负责对公司财务部门实施的投资活动的评价工作,并参与其它投资活
动的后评价工作。
  第十条    投资管理岗位分工原则要求
  (一)为了达到投资内部控制规范的目标,公司建立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
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二)合法的投资业务应在业务的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的保管方
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个人同时负责投资业务流程中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工
作。
  (三)投资不相容岗位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人员与评估人员在职责上必须分离;
  (2)投资计划的编制人员不能同时控制计划的审批权;
  (3)投资的决策人员与投资的执行人员必须由不同的人员负责;
  (4)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不能由相同的人员负责;
  (5)投资项目进行投资绩效评估的人员与执行人员在职责上必须分离。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投资业务的授权审批权限开展投资业务。投资业务的
相关部门与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授权审批程序。
  审批人应严格遵守审批权限,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
审批的投资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三章 投资管理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相关职责
  公司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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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额占公司市值的 5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的相关职权
   在股东会审批权限范围外,公司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公司董事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及费用)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审议。
                 第四章 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管理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宏观经济环境和市场状况制定投
资规划并形成投资立项报告,公司管理层在制定投资方案过程中可听取相关机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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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投资方案立项后由公司投资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调查或实地考
察,编制尽职调查报告或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或可行性研
究报告。
  第十六条   投资立项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经公司投资部门负责人初步审核
后,组织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会审;公司投资部门将附有会审意见的全套材料报
分管副总经理审核。
  第十七条   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后的投资项目材料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
请总经理办公会,并按照审批权限依次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经批准后由公司投资部门组织落实投资合同文件。投资
合同应明确出资时间、金额、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在投资合同生效后,进行投资款项的支付与账务处理。
根据合同和项目实际进度,财务部门应严格控制资金投入和投入时间。公司投资
部门负责跟踪投资实施进度。
                 第五章 投资内控要求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总量须与资产总量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申请书需备齐以下资料:投资立项报告;尽职调查报
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式及资金来源;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及经营状况;
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投资建议项目进行分析和论证时,
应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实地考察,并关注被投资企业管理层或实际
控制人的能力、资信等情况。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的,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
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部门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
目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
与收益等进行评价,形成评估(评审)报告。评估(评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评
估人员的意见,并由所有评估(评审)人员签章。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投资项目的审议程序为:查询项目基本情况,比较选
择不同的投资方案;对项目的疑点、风险隐患等提出质询;在权限范围内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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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审批;超出权限范围的,提出最终决策方案、建议等,上报公司股东会决策
审批。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对投资项目的审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调控政策,是否符合公
司主业发展方向和投资的总体要求,是否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拟订的投资方案是否可行,主要的风险是否可控,是否采取了相应的
防范措施。
  (三)公司是否具有相应的资金能力和项目监控能力。
  (四)拟投资项目的预计经营目标、收益目标等是否能够实现,公司的投资
利益能否保证,所投入的资金能否收回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经集体讨论后,签署审批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投资实行集体决策,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投资或者改变
集体决策意见。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需进行投资业务时,由子公司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其
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编制投资立项报告,经子公司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
后,编制投资项目申请书,上报公司投资部门。审批权限和流程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投资执行内控要求
  第二十九条   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意见,公司投资部
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
等内容。
  第三十条   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分管副总经理初审。如有投
资方式、金额、合作方等重大变更,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授权公司投资部门组织实施投资方案。公司投资部门分
别执行投资谈判和合同签订工作;财务部门按照投资合同中投资双方协商确定的
价格结算、支付投资款项,或者移交投资实物资产。
  第三十二条   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投资,由公司投资部门对受托企业的资
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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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投资,但
不得以国家规定不得用于投资的其他财产进行投资。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实施后的投资项目应由派驻人员或委托的承办人员向
公司投资部门报齐全部资料,公司投资部门应做好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
          第七章 投资(持有期间)管理内控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控制,根据对被投资
方的影响程度,合理确定投资会计政策,建立投资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投资对象、
金额、持股比例、期限、收益等事项,妥善保管投资合同或协议、出资证明等资
料。
  财务部门定期(每年至少一次)与公司投资部门核对投资台账信息的准确性。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加强对投资项目减值情况的定期检查和归口
管理,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公司会计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的管理,指定专门人员保
管权益证书,建立详细的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决议、投资协议、资金审批单以及银行回单确认长期
股权投资,制作会计凭证,财务主管据上述支持性文件对会计凭证进行审核。 投
资持有期间,公司财务部门按照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及时收取应获得的股利、利息及其他各项权益;
定期与被投资企业核对有关账目,保证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投资收益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投资取
得的分红、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纳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
  第四十条   被投资企业股权结构等发生变化的,公司投资部门应及时取得被
投资企业的相关文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反映股权变更对本公司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对所投资的企业,公司按持股比例和与其他股东的约定选派
(或推荐)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管人员,代表公司行使权利。
  第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定期述职机制。外派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在每年的规定时间到公司总部述职。书面述职报告
抄送公司投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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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公司投资部门应将投资相关文档按投资项目分类保管,各个投
资项目需建立投资项目档案,所需保留的文件包括项目前期投资立项报告、投资
项目的审批文件、尽职调查报告、评估报告、投资方案、投资协议、出资证明等
文档。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定期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当期月报、季报、半年报及年
报,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财务部门对被投资企业财务报表
进行分析,评估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五条   对以实施战略管控或财务管控为主的子公司,外派专职董事、
监事和高管人员需根据公司要求定期(至少每半年)向分管副总、总经理报告被
投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应建立特别报告机制。书面定期报
告同时抄送公司投资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公司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估机制。由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牵头组
织成立工作小组或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估,编制项目后
评估报告,在报告中对项目的开展情况及经济效益等作出综合评价。
                 第八章 投资处置内控要求
  第四十七条   投资的处置包括投资的收回、转让、核销等。公司管理层提出
处置建议并报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后,由公司投资(或财务)部门牵头,相
关部门配合制定处置方案。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外部机构
对资产进行评估,合理确定处置价格。拟订的处置方案按金额大小根据第三章规
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流程,重大投资处置分别提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经批
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八条   公司核销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企业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
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与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
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对应收回的投资资产,要及时足额收取并及时
入账,规范核算,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
合法。
                   第九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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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按照公司董事会布置,安排或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监督
检查。
  第五十一条   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科学、
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岗位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
  (二)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理,投
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四)投资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按照投资方案投出;投资期
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以及投资权益证书和有关凭证的保管
与记录情况。
  (五)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并符合
授权批准程序;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
  (六)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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