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品特装: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2: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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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4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北京晶
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辞职程序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按照公司离职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相关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构成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
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
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被解除职务程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相关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但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任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股东会、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选择在股东会、
董事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
股东、董事。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理由进行审
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
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
合理数额。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
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
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
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
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出具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并有权在必要时采取相应
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
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
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
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
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
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
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该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离 职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因 违 反 《 公 司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新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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