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瑞眼科: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2: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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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
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退
休、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或者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六)项任一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
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七条第一款
第(七)项或者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
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
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
入出席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身份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三年
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
竞争限制等义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诺
等。
 第十二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
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
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当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配合
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指定人员完成工作交接,确保公司业务的
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
证照、数据资产、未完结工作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其他物品等的移交,协助完成
工作过渡。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相关文
件。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如离任或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
项的,审计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
告。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
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遵守以下规定: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公司
治理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
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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