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力A: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2: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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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
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公司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
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二)坚持以岗定薪原则;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原则;
  (四)坚持战略引领、市场对标原则;
  (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第四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严格遵循薪酬管理相关规定及要求,在公司整体薪酬预算框
架内统一管理,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总额,确保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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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水平与经营责任、风险承担和业绩贡献相匹配,强化激励约束
机制,兼顾效率与公平。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
  第七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
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构成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
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不在公司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董事:公司不予发放
薪酬;
  (三)在公司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
照其所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薪酬。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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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以公司经营状况和绩效考核情况为基础,根据公司战略规划、经
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目标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由基
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
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基本薪酬:基本薪酬是年度基本收入,根据任职岗位、
任职人员的人岗匹配度情况,差异化设置基本薪酬标准;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相挂钩,结合绩
效考核、公司经营情况和业绩完成情况,根据相关政策核定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与较长期内的公司的经营业绩相挂钩,
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第四章 薪酬支付与追索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支付
  (一)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
执行,按月度发放;
  (二) 在公司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
薪酬采用月度发放与年度结算结合的形式进行支付。基本薪酬按
月进行发放,绩效薪酬根据经营业绩情况进行结算,中长期激励
在考核周期结束后根据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情况进行支付。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
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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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
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
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
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
追回。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退休、
组织调动、辞职等工作原因而不再任职的或因身体状况原因而无
法继续履职的,其当年度绩效薪酬、任期内延期支付部分薪酬结
合在职时间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中薪酬均为税前收入,社会保险、住房公
积金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及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从薪酬中代扣
代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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