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
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长
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以及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情况,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
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
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结合公
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研究并提出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审查及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制度,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
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
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董事的薪酬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薪酬标准)须
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所有经批准的薪酬方案应按监管要求予以披露。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确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如下:
(一) 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的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依据
股东会决议执行。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
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 非独立董事:董事长及在公司经营管理中有具体岗位任职的非独立
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其经营管理业绩予以绩
效评价结果为重要依据,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执行;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股东会另有决议的除外)。
(三)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
其经营管理业绩予以绩效评价结果为重要依据,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
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具体薪酬标准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实际
工作绩效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因素综合评定薪酬。
公司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包括基本薪酬和绩效薪
酬。除年薪外,公司可根据工作业绩及价值贡献,以项目奖、优秀奖、年终奖等
方式进行奖励,该等奖励由总经理依据公司经营效益、个人表现等多维度评估后
提请董事长批准核发。
第八条 公司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其发放要求如下:
(一) 基本薪酬: 基本收入保障,主要结合个人岗位、价值与责任,并结
合行业收入水平综合考虑制定,按照月度发放。
? ? (二) 绩效薪酬:以公司经营目标为基础,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结合
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或个人考核期内绩效考核等指标最终核定,按照绩效考核周期
及考核结果发放。
? ? (三) 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
限于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中长期专项奖金、 激励等。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董事与高管人员薪酬发放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薪酬自董事经股东会、高管人员经董事会批准任
职当日起计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
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非独
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
公司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
(二)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和高管人员职务的或自愿放弃领取薪酬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基本薪
酬、绩效薪酬、津贴、奖金等并予以发放;
(三)公司股东会决定董事薪酬,董事会决定高管人员薪酬。
第十条 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股东会会议的差旅
费以及按《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工作制度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
实报销。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
根据考核情况发放。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奖金应当在年度
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
非独立董事、高管人员的法定福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补充福利按公司的
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与市
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三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六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被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经董事会(涉及董事时,相关董事应予回避)或股东会
审议决定,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
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
行政处罚的;
(三) 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 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五)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前述规定未明确事宜,按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本制
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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