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龙互连: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2: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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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创新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兆龙互
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权利对等原则,体现岗位价值、责任、贡献与利益相匹配;
  (二)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短期和长期相结合、约束和激励并重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考核与薪酬管理相关职责。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按照《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施独立董事津贴制,具体标准应当由
董事会制订方案,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
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根据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领取职务
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比照独立
董事津贴(股东会另有决议的除外)。
  (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
规定领取职务薪酬。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
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
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
协调。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
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开展。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相
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
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税款、社会保险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解聘等原因离职
的,按照其实际任期和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
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
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
权扣减、不予发放或追回已发放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
  (一)被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
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或公司
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同行业薪资水平: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作为公司薪
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结合具体情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提
出调整意见,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七条   因财务报告错误需追溯重述的,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关条款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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