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茂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2: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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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对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
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在公司领取薪
酬的独立董事除外)。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业绩
水平,同时与所在地区、行业同等岗位整体薪酬水平相符。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岗位责任大
小、个人能力高低、绩效考核表现相符。
  (三)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
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五)推动将普通员工价值提升融入公司高质量发展进程,兼顾效率与公平,合理促进
提高普通员工薪酬水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
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
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
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
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负责对公司薪
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
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
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九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
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十条 公司企管部协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并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
     (一)公司董事长以及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本制度第十二条执行。
未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
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二)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可
以发放一定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
《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
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
立董事津贴不考核。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年薪:公司依据工作岗位、权责相结合、承担风险、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
定;
     (二)绩效薪酬:以其签订的年度个人工作目标计划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相挂
钩,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年终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年考核结果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
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
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
价为重要依据,先考核再兑现。
  第十四条   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
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
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薪酬支付及追责追偿机制
  第十七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发
放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
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原因辞职、
被解除职务或者在任期内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其绩效薪酬不予发放。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
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
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
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
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
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及个人业绩表现。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相冲突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本制度追溯至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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