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山集团: 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2: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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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丰山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
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
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
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
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下属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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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和管理办
法。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内审部,是公司常设的专职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
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公司重
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内审部设经理一名,由总裁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免,内审部经理应为专职。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设置副经理、主管及专员若干名,内审部专职人
员不少于三人。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依法循章审计,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
密,玩忽职守。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利益关系或与所审计
事项涉及相关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有关事项的审计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内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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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完成公司董事会及总裁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审计委员会的部署,组织安
排审计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
具体职责如下:
  (一)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和决算情况、
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内控审计: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行内部审
计监督;督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
加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三)工程审计:公司范围内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由内审部负责审计;
  (四)合同审计:对公司工程建设合同、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
承包租赁合同等实行审查制,并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五)离任审计:对离任干部任职期间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目标完成情况进
行评价、鉴证,明确岗位交接双方的责任,加强内控管理;
  (六)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单位、部
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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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
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审部在审计进程中可以行使以下权限:
  (一)列席有关经营和管理决策等会议,及时了解经营管理信息;根据内部
审计工作需要,召开或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计
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义务提供生产
经营活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内审部有权审核
会计凭证、账表、决算,检查公司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信息系统和会计软
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证
明材料;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或个人,经公
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
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
益的行为,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
意见及改进建议;对发现的公司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缺陷,向公司领导提出改进
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六)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
议;
  (七)向审计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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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应予以充分保证,确保内审部审计人员能及时掌握各种信息,独立、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在审计过程中遇到任务过重或审计力量不足时,经董事会同意,
内审部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相关费用应由公司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
下属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予内审部必要的处理权、处罚
权,在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据以对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内审部可
根据审计结果提出下列处理建议:
  (一)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四)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五)根据审计结果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内审部实行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
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低于十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档案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董事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审计执行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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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有关审计会议的记录;
  (九)其他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第二十条 内审部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保管、检
查、借阅等制度,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内部审计目
标、计划及费用预算,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
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如在实施项目审计时,
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项目的立项,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确定。立项后,由内审
部拟订审计组人员名单及审计方案报上述机构批准,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
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
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审计组成员名单,对被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需提
供的有关资料及其他要求等。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相关管理
制度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
对其法人治理、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测试。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
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外勤结束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
报告,提出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建议;被审计对象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部应于收到被审计对象提交的书面意见 3 个工作日内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意见
进行审核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作相应修改;如应对被审计对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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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和处罚,则应根据审计报告拟订审计决定;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被审计
对象的书面意见,提交给审计委员会审批;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经审计委员
会批准后,向被审计对象下发。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提出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应对被审计者
作相应处理:
  (一)被审计者没有或轻微违反国家、公司财务收支规定行为的,出具审计
意见书;
  (二)被审计者违反国家、公司财务收支规定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和处罚的审计决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内审部负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对被
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决定以及采纳审计
建议的情况,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出具以后由于情况变化或发现新的重要数据,事实查
明后,被审计者如有异议,可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公司审计委员会应
当及时做出答复。在被审计对象提出申诉期间,原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须继续
执行。
  第二十八条 如为避免股东利益和公司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突击审
计,则可不按上述审计程序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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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
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及所属单位党组织、主
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
整;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
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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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内审部、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
由董事会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嫌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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