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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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建立牧高笛户外用
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及支付方式,保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积极、有效地履行其相应职责和义务,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总经理、首席运营官、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以提升核心竞争力、稳定团队、汇聚人才为目标,充
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性,紧密结合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
(二)岗位价值导向原则:薪酬应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反
映各岗位对公司整体价值的贡献;
(三)公开公正原则:薪酬管理制度、薪酬确定依据应当公开透明,确保薪
酬管理的规范性和公信力;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绩效薪酬发放应与绩效考核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公司股东会负
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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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董事会或者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
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制定薪酬方案、绩效考核机制、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
(二)审查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开展年度考核与绩效评价;
(三)监督薪酬制度执行情况,对违规情形提出薪酬扣减、追索建议。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提名、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
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
酬总额的50%。
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公司应参照行业水平、发展战略及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之间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
一线以及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并促进普通职工薪酬水平的合理增长。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如下:
(一)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非独立董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以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不再
另行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兼任其他岗位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另行发放董事
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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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及子公司所任具体职务,依照公司相
关薪酬与绩效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第四章 薪酬支付及止付追索机制
第十一条 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基本薪酬按月
发放。绩效薪酬分为月度绩效考核薪酬、年度绩效考核薪酬,月度考核薪酬按月
支付,年度绩效考核薪酬在年度考核结束后支付。
独立董事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或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职期限及绩效结果核算并发放相应薪酬。
第十三条 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与中长
期激励收入的确定与支付,应以绩效评价为主要依据。公司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
数据实施绩效评价,并安排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于年度报告披露及绩效评价完成
后支付。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差错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重新进行考核,并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对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扣减或停发未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发放部分予以全额或
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行业周期性波动或遇外部不可抗力因素,绩效薪
酬可做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
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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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的补充。
第十七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转亏或亏损扩大时,非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相应下降,未下降的需充分披露理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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