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昌科技: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2: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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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
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
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
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
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
债券、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仅
可用于现金管理的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
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二)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
操作;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实施现金管理,还须符合如下条件:
  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
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
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
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三)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总经理在上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负责委托理财事
项的具体实施,审批和决定各单笔委托理财事项。未达到上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批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和具体实施。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六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现金管理除外)、
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
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实施现金管理,需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现金管理
额度达到股东会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
管理除外)。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说明必要
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
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
负责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
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
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
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
事会。
 (三)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条    委托理财应当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
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章 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
中正确列报。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事中
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核
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
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十四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
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
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二)公司不得将理财产品授予个人或其他公司进行投资。
  第十五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
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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