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精工: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薪酬待遇管理办法(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2: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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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待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国机精工董事报酬、待遇及相关管理事项,明
确董事履职保障与激励约束机制,维护公司、股东及董事的
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
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与治理运行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薪酬标准均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
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三条 董事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
扩大,董事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公
司出现亏损,应当在董事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薪酬
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条 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
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
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二章   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的薪酬待遇
  第六条 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的报酬由年度基本报酬和
会议津贴构成。
   年度基本报酬标准:8 万元/人/年。
   会议津贴标准:参加董事会会议津贴为 2000 元/次;参
加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为 1000 元/次。
   第七条 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履行职务出差,外部董事
按照派出机构规定的交通和住宿相关标准执行,独立董事按
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交通和住宿标准执行。
   第八条 公司为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场
所和办公设备,保证工作用车。
   第九条 公司股东或从股东单位(含股东单位所属企业)
在职人员和专职外部董事派出的董事,以及公司内部董事,
不享受上述规定的年度基本报酬和会议津贴。
         第三章   内部董事薪酬待遇
   第十条 除董事长外,其他内部董事按其在公司所任其
他职务的薪酬待遇执行,如不在公司任其他职务,其薪酬结
构与董事长保持一致,薪酬水平按董事长薪酬的 0.6 至 0.9
倍确定。
   第十一条 董事长的年度总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和任期激励年度提取额三部分构成,计算公式如下:
   董事长薪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年度提取额
   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
的 50%。
  (一)薪酬基准值。薪酬基准值是测算董事长收入的基
数,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与年度考核周期保持一致,与公
司的利润当量直接挂钩。
  (二)基本年薪。基本年薪是董事长的年度基本收入,
按照薪酬基准值的 30%确定,按月支付。
  (三)绩效年薪。绩效年薪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确定支付标准。
  绩效年薪计算公式如下:绩效年薪=薪酬基准值×55%×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100)
  绩效年薪的一定比例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
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绩效年薪的 10%采取递延支付,递延支付期限为 3 年,
支付进度为 80%、10%、10%,与支付进度挂钩的风险防控、
项目完结等指标在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中确定。
  (四)任期激励年度提取额。任期激励年度提取额是董
事长任期激励收入的基数,每年按照薪酬基准值的 15%提取,
当年不兑现,任期末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定兑现。
  第十二条 除按照上述规定核定的薪酬外,董事长可领
取的薪酬外收入限于符合条件的下述类型:
  (一)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的奖励;
  (二)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有明确受益对象的研发项目、
科技成果奖励;
  (三)国家规定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
  (四)公务交通补贴、差旅补贴;
  (五)以专家身份获得的科研成果鉴定费、科研项目评
审费、授课费、稿费等。
  第十三条 董事长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按照国家和公
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未履行
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
根据党纪政纪处分和资产损失责任认定结果,视情节轻重对
董事长扣减当年绩效年薪或追索扣回相应年度已发绩效年
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五条 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依法采取留置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公司停止支
付其在此期间薪酬。被错误采取上述措施的,依据有关规定
申请国家赔偿,公司不再补发其薪酬。
  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但未被
采取上述措施,对无法正常履职的,企业应暂缓支付其无法
正常履职期间的薪酬,按照不超过本人当年基本年薪月发
放标准计发生活费。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纪违法事实的,公
司补发其应发薪酬。存在违纪违法事实的,公司根据处理结
果按照相关规定扣减其薪酬。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应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
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年度绩效(含递延部分)和任期
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年度绩效(含
递延部分)和任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按照核定
的额度确定,个人承担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公司承担的部
分由企业支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机精
工《外部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薪酬管理办法》
                    《内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及中长期激励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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