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洲: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2: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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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
机制,发挥薪酬对业绩创造的牵引作用,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助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董事人员是指公司董事会的全部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及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董事会秘书。下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业绩联动原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
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组织绩效、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
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二)协调一致原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
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推动薪
酬分配向任务岗位、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倾斜。
  (三)兼顾长远原则:建立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的薪酬激
励机制,促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利益与企业长远健康发
展紧密联系。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
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拟订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的确定依据、具体构成以及
考核标准等。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并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方案,应向股东会报告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公司股东会负
责审议并决定董事的薪酬方案,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
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六条 公司对独立董事参照同行业标准及公司实际情况
发放董事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确定。
  第七条 不在公司担任具体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公司不另外发放薪酬;在公司担任具体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
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的岗位确定相应的薪酬标准。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的岗位和能力确定相
应的薪酬标准。市场化招聘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聘用协议确定
薪酬标准。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总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其中绩效薪酬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挂钩,占比不低
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第十条 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和经营情况,可以针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具体方案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四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
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评价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五章 薪酬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原则上按照季度发放,年度绩
效评价后根据评价结果予以补发或扣回。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与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
钩,按年度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均为税
前金额,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事项后,剩余
部分发放给个人。
  (一)应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
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实际绩效表现等情况计
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
其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扣减相应绩效薪酬直
至不予发放,已经发放的,公司有权追回。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
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
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八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
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
发展需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应参考或
参照以下依据:
  (一)公司经营效益和盈利状况;
  (二)通胀水平及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
  (三)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架构调整;
  (四)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七章 监督与披露
  第二十条 强化内部监督,公司审计部门定期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及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制度
规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
准确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
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
规定和公司其它相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调整,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九洲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2年4月发
布)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自股
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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