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通: 九州通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2: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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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
障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司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
照的主体;
  (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且关联
董事须回避表决;当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
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
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
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公司保荐
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
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最近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
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
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
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在 将超募资金永久性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 二个月内不得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股权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
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管理总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
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
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
财务管理总部提供的分析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财务管理总部具体
经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公司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相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总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
相关工作。
  公司财务管理总部应当密切关注被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
对外担保等情况,积极防范风险。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
及时还款,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
还款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及时通知董事长、总经
理以及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就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
助对象的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包括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
措施、董事会意见(如适用)、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等。
  第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
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
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罚责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
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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