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
规及《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效率与公平原则,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和业绩相挂钩,同时兼顾市
场薪酬水平;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原则,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与承担风险和责
任相匹配的薪酬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三)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原则,以落实岗位职责为重点,薪酬管理、综合考核
与分类管理相结合,薪酬收入水平与岗位职责等紧密相关;
(四)坚持长远发展原则,薪酬制度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 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
披露。
第七条公司行政人事部、财务部等相关业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薪酬标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津贴:
(一)公司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参照地区经济及行
业水平, 具体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按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决议执行。除独立董事
津贴外,公司独立董事不再从公司领取其他薪酬或享有其他福利待遇;
(二)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下同)及高级管
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的岗位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相关董事不领取额外的董事津
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代发薪水;
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基本薪酬应根据
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市场薪资行情、能力等因素确定,为月度或年度的基本报
酬;绩效薪酬应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标准达成情况以及经营业绩等绩效进行综合考
评后确定,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固定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权
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九条 董事参加规定的培训、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第十条 如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
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当期经营情况、个人实际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度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
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国
家及公司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 按照国
家或者公司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
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若公司遇有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管理制度提出修订方案。
第十七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发展战略、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
况、考核评价情况等,不定期地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主要包括:
(一)同行业薪资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资水平;
(三)通胀水平;
(四)公司盈利状况;
(五)公司战略发展和组织架构调整;
(六)本人职位、职责的变动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第十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
立专项奖励或者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二十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六章 薪酬支付追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执行。 本制度与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不一致的, 以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 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