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钾国际: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2: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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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亚钾(广州)”)章程管理工作,防范法律和经营风险,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等制定形成。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亚钾(广州)及出资企业。
 第四条 本制度部分用语的含义:
 (一)本制度所称“章程管理”,是指有关公司章程的制定、
修订等管理工作。
  (二)本制度所称“出资企业”,是指亚钾(广州)通过投
入资金等方式投资、并依法享有相应权益的其他企业。根据投资
时间属性,出资企业可分为新投资企业和已投资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股东会负责审批亚钾(广州)公司章程修订请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负责审核亚钾(广州)公司章
程修订请示。
  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审批出资企业章程的制定/修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亚钾(广州)章程管理归口部
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牵头研究起草亚钾(广州)公司章程草案,发起章程
修订请示;
  (二)组织法务中心参与亚钾(广州)公司章程修订;
 (三)负责章程修订请示的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审核及
股东会报批程序;
 (四)对章程修改事项,依法履行公告义务。
 第九条 战略投资部是亚钾(广州)出资企业章程审查牵头
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收新投资企业/已投资企业报送的章程草案及相关
文件;
 (二)组织法务中心、投资责任部门对出资企业章程进行审
查,形成最终结论并与出资企业沟通反馈。
 第十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办理亚钾(广州)章程修订涉及工
商登记事项的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法务中心负责审查有关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的
合法合规性。
  第十二条 投资责任部门是亚钾(广州)股权投资实施主体,
负责审查新投资企业章程草案是否违背投资协议约定,有无损害
亚钾(广州)股东权益。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负责基于垂直管理职责,审查已投资企
业章程草案是否满足本专业领域的投后治理诉求。
       第三章 亚钾(广州)章程管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
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十五条 凡涉及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事项发生变化的,应
当及时修订亚钾(广州)公司章程,章程修订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会同法务中心研究起草公司章程草
案并发起章程修订请示,请示材料包括:
涉及事项修订情况);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重点关注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治理体
系优化要求;法务中心重点关注章程草案的合法合规性,确保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
及监管要求。
  (二)章程修订请示经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审核后,由股东
会审批。
     第十六条 亚钾(广州)章程修订要求:
     (一)亚钾(广州)章程的修订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修订章程事项事实清楚、依据合理;
     (三)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由综合管理部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
     (四)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由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四章 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
     第十七条 出资企业章程的制定、修订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相关国家及地区的法律法规等外部监管要求;
     (二)公司宗旨符合集团发展战略、规划;
     (三)公司经营范围符合自身实际能力情况和发展定位特点;
  (四)合资公司中集团出资比例与所获得的权利义务对等,
与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经营管
理层中的控制能力相匹配,与经营成果的分配权利相匹配,重大
问题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风险可控;
  (五)应当事前由亚钾(广州)审批或决定的事项已获得了
亚钾(广州)的批复同意。
  第十八条 新投资企业章程制定(或修订)管理程序如下:
  (一)新投资企业将投资协议、(新)章程草案、制定(或
修订)情况说明、法务审查意见及相关支持性文件上报亚钾(广
州)战略投资部;
  (二)亚钾(广州)战略投资部将章程草案送法务中心、投
资责任部门审查(审查要点如下),部门对章程草案提出"同意"
或要求修改意见。战略投资部结合部门审查意见,形成最终审查
意见,并与新投资企业进行沟通反馈;
确保业务范围、治理结构与投资目标实现战略协同;
性;
资协议约定,有无损害亚钾(广州)股东权益。
     (三)亚钾(广州)战略投资部将最终审查意见和章程草案,
报战略投资部分管领导审核,按公司相关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四)根据出资比例及管理权限,审批程序实行差异化管理,
其中:
州)审查批准,并做出股东决定;
在报送股东会议案审查前 10 个工作日(至少)报亚钾(广州)
审查,由亚钾(广州)出具股东意见,并按照股东意见在子公司
的股东会上进行行权表决;
在报送股东会议案审查前 10 个工作日(至少)报亚钾(广州)
审查,由亚钾(广州)出具股东意见,并按照股东意见在子公司
的股东会上进行行权表决;
报送股东会议案审查前 10 个工作日(至少)报亚钾(广州)审
查,由亚钾(广州)出具股东意见,并由其直接股东按照股东意
见在子公司的股东会上进行行权表决。
  第十九条 对于已投资企业,凡涉及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事
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订公司章程。
  (一)已投资企业章程修订管理程序如下:
法律意见书及相关支持性文件上报亚钾(广州)战略投资部;
门审查(审查要点如下),部门对章程草案提出"同意"或要求修
改意见。战略投资部结合部门审查意见,形成最终审查意见,并
与已投资企业进行沟通反馈;
  (1)战略投资部负责审查修订情况说明是否充分合理,章
程相关内容是否符合亚钾(广州)投后治理需求等;
  (2)法务中心负责审查有关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的合法
合规性;
  (3)相关部门基于垂直管理职责,审查章程草案是否满足
本专业领域的投后治理诉求。
战略投资部分管领导审核,按公司相关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中:
     (1)亚钾(广州)全资子公司章程制定(或修订),由亚
钾(广州)审查批准,并做出股东决定;
     (2)亚钾(广州)直接出资的控股子公司章程制定(或修
订),在报送股东会议案审查前 10 个工作日(至少)报亚钾(广
州)审查,由亚钾(广州)出具股东意见,并按照股东意见在子
公司的股东会上进行行权表决;
     (3)亚钾(广州)直接出资的参股子公司章程制定(或修
订),在报送股东会议案审查前 10 个工作日(至少)报亚钾(广
州)审查,由亚钾(广州)出具股东意见,并按照股东意见在子
公司的股东会上进行行权表决;
     (4)亚钾(广州)间接出资的子公司章程制定(或修订),
在报送股东会议案审查前 10 个工作日(至少)报亚钾(广州)
审查,由亚钾(广州)出具股东意见,并由其直接股东按照股东
意见在子公司的股东会上进行行权表决。
  (二)以下章程修订事项可简化审批程序,由已投资企业起
草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将新章程报亚钾(广州)战略投资部
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钾(广州)股东利益不造成损害的修订章程行为。
  第二十条 出资企业办理公司章程法定备案手续后应及时将
备案结果报亚钾(广州)战略投资部知会。
              第五章 评价考核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解释。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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