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钾国际: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2: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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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
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及《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
誉为任何其他方所承担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担保形式包
括保证担保、资产抵押担保、资产质押担保及其他担保形式。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
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
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的总额。
  第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
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对象提出申请。
 第九条 拟接受被担保对象申请的,均应征得董事长同意,
由公司财务部门对被担保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可聘
请法律顾问协助办理。
 第十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担保
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对象的调查、
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
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对象的跟
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对象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
助办理如下事项:
 (一)协同财务部门做好被担保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
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角度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相
关文件;
 (三)负责协助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对
象的追偿等事宜;
 (五)协助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完成对被担保对象的资格审查工
作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
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
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后,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对外担保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
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的,
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
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被担保对象的资格
 第十七条 公司只对以下主体提供担保:
 (一)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二)具有良好经营业绩、资信好、实力强、与公司形
成互保关系的主体;
 (三)与公司有密切业务关系且公司对其存在较大额度
应付款的主体。
 第十八条 被担保对象除必须符合第十七条规定外,还须
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
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控股子公司除外),其
它财务指标较好;
 (五)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
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六)被担保对象为非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要能提供本
制度所要求的反担保;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八)被担保对象需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九)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反担保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
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
保的金额相当。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
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
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接受被担保对象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方式
包括保证担保、资产抵押担保或资产质押担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只接受被担保对象的下列财产作为抵押
物:
     (一)被担保对象所拥有的房屋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
物、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被担保对象所拥有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
产品;
     (三)其他比上述资产变现能力更强的抵押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只接受被担保对象的下列动产或权利作
为质押物:
     (一)被担保对象所拥有的可以转移占有的动产;
     (二)被担保对象所拥有的、信誉较好的债券、存款单;
     (三)被担保对象所拥有的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四)被担保对象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股权、股票。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对象已经设定担保或其
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被担保对象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
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
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披露全部担保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应当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
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
议程序后及时披露,但按照本制度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的担保事项除外。
   第七章 对外担保的跟踪、监督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对象
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
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对象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
与回笼情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对象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定期向被担保对象收集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各种
财务分析,准确掌握被担保对象的基本财务状况;
  (四)一旦发现被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情况出现
恶化,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五)一旦发现被担保对象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
应协同公司法律顾问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六)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对象做好清偿债务工作
(担保期少于半年的,提前一个月通知)。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负责收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下
列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并进行归档保管:
  (一)被担保对象的背景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历史背景、主营业务、过去 3 年的经营业绩及财务报表等);
  (二)被担保对象董事会决议及担保申请书;
  (三)被担保对象借款资金投向可行性报告;
  (四)对被担保对象的信用分析及评估;
  (五)被担保对象债权人(如银行)批准该项借款的有
关文件、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资料;
     (六)被担保对象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利之所有权证
书等权属文件及反担保合同等文件;
     (七)其他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一条 对外担保文件应当妥善保管,保存年限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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