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钾国际: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2: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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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
的有效沟通,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
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
内幕交易等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应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
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
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主要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等渠道,利用
证券交易所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沟通交流:
  (一)信息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或指定网站公布。
  (二)股东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
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
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投资者说明会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
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
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
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
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事后及时
披露说明会情况。公司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
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
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
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重大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
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五)网站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
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
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
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六)一对一沟通或参观座谈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新闻媒体等进行一对一
的沟通。前述人员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
妥善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人员有机会获取内幕消息和未公开
重大事件信息。董事会秘书应指派专人或亲自陪同参观,并负责
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未经允许,禁止参观人员拍照、录
像。
     (七)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八)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
     此外,公司采取的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且
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
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
质形式存档。公司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
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
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
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
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
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
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对外发
言人。除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外,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相关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前述人员参加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
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证券部)及投资者关系部门
是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管理机构,在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承担以下
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计划;
  (二)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
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
况,与机构投资者、行业研究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系,提高投
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四)与政府部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财
经媒体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五)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通过公司指定媒体或组织
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负责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专线的接听,回复投资者的
传真、信函,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
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七)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
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八)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九)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关的文字、影像等资
料档案的收集管 理工作;
  (十)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
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十一)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
司各职能部门、 各分(子)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及员工应当参
与或配合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
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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