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
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引导和督
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
露的其他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
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
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
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
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
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
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
宜。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对外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
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
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
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
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
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
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
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扣除后
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
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规定扣除
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
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
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
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
绩快报。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
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
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
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
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
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
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进展或者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
披露。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
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
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三条 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告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
人,发生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各联络人应在
相关资料文件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
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需由各部
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签名,负责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
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传递、报告、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悉重大信息24小时内报
告公司董事长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公司董事长报告,董
事长应立即召集董事讨论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做好相关的
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信息披露联络人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通报与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
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因特
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
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查阅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信息披露文
件初稿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尽快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办理信息披露的公告事宜。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或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
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各方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
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
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
(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
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
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
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
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
限内披露。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
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
议。
第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
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
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
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
及本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
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
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公司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
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
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
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
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七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
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
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
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
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
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暂缓和免于披露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
照《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依法豁免披露。具体应参照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
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引致不当竞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该信息。具体应参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
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四十四条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董事会
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在该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具体应参照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不得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
重大信息,所有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刊载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
第四十六条 公司须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
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
前不对外泄露。
第四十七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
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
第四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
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
度,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章 与投资者、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
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具体应参
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执行。
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
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
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
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
也必须拒绝回答。
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
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
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
论的有关上市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在定期报告
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九章 其他
第五十三条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子
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上述业务的具体办理。公司子公司发生本
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 子公司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
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
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四条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导致信息披露违规,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的处分;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降职、撤职、
开除的处分。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外部单位和个人若违反本制度,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档案管理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派专员负责记录,
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
年。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自董事会决
议公告之日起实施。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