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
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
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及其配套指引等法律、法规及《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
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执行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应当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
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
人的干涉。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
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
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当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时,可邀请有关部门业务人员
共同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特邀专家进行专题审计或专
案审计。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和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
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
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
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
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
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
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审计部工作主要内容
如下: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董事会的要求,起草公
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办法;
(二)向审计委员会报送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统计
报表等资料、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内部审计年度工作报告;
(三)制订年度审计计划和各项具体审计计划;
(四)检查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情况;
(五)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并检查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检查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及正确性;
(七)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及与其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进行
审计;
(八)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
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九)对公司年度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十)检查公司经济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
(十一)对公司年度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
考核其使用效果,以提高资金效益;
(十三)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
计;
(十四)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实施进行监督
检查;
(十五)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
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十六)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十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
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
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
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
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
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五条 审计档案除公司审计部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披
露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
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部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
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公司有关生产、经营、重大投资活动和财务活
动的资料、现场勘察文件和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
有关证明材料;
(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
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参与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可以要求被审计对象
在合理的时间内做出答复或解释;被审计对象在做出答复或解
释时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据;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
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对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书所反映的问题要求被审计
对象在合理的时间内做出改进计划或措施;
(十)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
浪费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十一)对违反财经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制止
并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十二)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行为,经公司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
员工责任的建议;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
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三)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
账、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有权暂时封存;
(十四)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
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由公司决定交与执法机关处理;
(十五)对内部控制业务做出突出成绩的被审计对象,向
公司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准备阶段
(一)确定项目审计计划
按照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确定项目审计计划,
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二)成立审计小组
审计部根据项目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
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主审人员负责制
定审计方案。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
业建议。
(三)确定审计方式
审计部的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根据工
作进度安排,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各被
审计单位应按规定报送月、季、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四)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审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三天,将内
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某些特殊事项审计可不发出审
计通知书,直接到现场进行审计的同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 实施阶段
(一)审计小组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实施必要的审计程
序、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认真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形
成审计意见。
(二)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原则上应及时与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和反馈;现场审计工作结束时,审计
小组应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
(三)审计小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如舞弊等),应当立即向公司经营层及审计委员会
报告。
第十九条 报告阶段
(一)意见征求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
(个人)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
书面意见交审计小组;超过规定时间视同无异议。
(二)报告审定
审计小组完成审计报告后,报公司董事长审定,必要时抄
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三)报告送达
审计报告经审定后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被审计单位
(个人)就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整改,审计人员有
权就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四)档案管理
审计小组应在十五日内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记录、
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跨年度档案
及时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
(五)后续审计
对主要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
书的采纳及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六章 奖罚
第二十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取得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给予内部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公司
(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经济处
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均依
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
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
行为和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
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
责任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