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朱舒阳)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本人朱舒阳,为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忠实、勤勉、独立
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
务发展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维护了公司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如下:
朱舒阳 其他主要任职
现任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刑民
独立董事 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
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员。
前期工作经历
自 2021 年 8 月出任 曾任职于浙江杰嘉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
董事 担任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2021 年 4 月起至今在浙江君安世纪律
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
教育背景及资格
嘉兴学院南湖学院法学学士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
本人满足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
规定。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持续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主动调
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在对各表决事项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积极
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亲身出席股东会和董事会历次会议,包括公司 2024 年年
度股东会、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和 4 次董事会会议。2025 年度,公司召
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及专门委员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它重
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各会议审议事项,经审慎考虑后均
投出赞成票,未出现投弃权或者反对票情形。
(二)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并发表独立意见,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召开日期 会议届次 审议事项
《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
《关于<万通智控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度报告>及<万通智控科技股
会议 告摘要>的议案》、
《关于续聘
案》、《关于<2024 年度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的议案》等 11 项
议案
(三)参与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情况
本人在任职期内担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
员,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2025 年按照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的相关要求,任职期间能够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从专业角度客观地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共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 次,提名委员会 1 次,审计委员会 3 次。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
议案》,本人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
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 2025 年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
职务,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往来、重大担保等情况,详实听取了相
关人员的汇报,并主动了解、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各项资料。并从本人专业角
度对公司的经营状态和可能发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
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情况和公司配合情况
关注公司情况。除前述亲身出席会议外,亦包括参加部分公司法务相关事项会议、
与公司法务部门相关人员沟通了解情况等。本报告期内,公司积极配合本人的各
项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帮助本人了解和掌握公司的 主要经营管理信息及外部资
讯,有助于本人更好的评估公司的经营状况并做出决策。
三、 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遵循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其定价依据公允、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
议和表决本次关联交易预计的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
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
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
就的议案》等相关事项。本人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尽职尽责的情况,在董事会中发挥了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沟通、协作,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报告。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朱舒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