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建股份: 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2: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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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经
    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合法性、公平性、外部竞争性、激励性和经济性
    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以及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方案。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公司薪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
   相符;
   (二) 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
   符;
   (三) 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
   与奖惩挂钩。
第八条 在公司兼任高管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
    位职责确定薪酬标准,不再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
    不在公司领取报酬和津贴。
第九条 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
    会审议,原则上每年发放津贴,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年发放。独立董事
    因出席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
    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职工董事属于公司员工,按照其实际任职的岗位薪酬标准领取报酬,
    由公司结合其岗位要求开展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和绩
    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考核、津贴及日常福利的发放按照公
    司薪酬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
    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以及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
    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 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
    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七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
   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
   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除本制度中特别说明外,均含本数;“过”不
    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有抵触的,以《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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