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创电气: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2: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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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 文件 以及《浙 江开 创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 “ 《 公 司 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
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
指定联络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
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
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所
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相关规则的培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
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
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董事会秘
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
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
秘书。
 第九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或董事长提名,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应当按照深交所
有关规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送深交所和
公司董事会。声明与承诺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情况除外)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报送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内
容至少包括个人简历、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
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
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通
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
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
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
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
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
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
查,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另外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
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
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除依照《公司法》相关条款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
出过异议的,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公司应对本细则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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