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创电气: 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2: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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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强化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
审议和披露等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
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财务数据、统计数据、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
报送。向特定外部使用人报送定期财务报表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原则上提供
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公告的披露时间。
  第五条 向特定外部单位报送定期财务报表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原则上提
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
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
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
重大事项正式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
露或泄漏相关内容。
 第八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原则上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
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
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
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
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报送的外
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及违反保密规定所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重大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本公司依据法律
法规报送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在任何公开文件、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
使用本公司报送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
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
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
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
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使用公司报送的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所获取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本公司将依法追缴
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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