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创电气: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2: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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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规章和《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报
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述
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各子公
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及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及其下属部门、下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
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责
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
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在一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该
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
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二)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述规定的事项:
出售此类资产);
售此类资产);
 (三)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和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均需立即报告。
 (四)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交易。
  (五)其他重大事件
及时披露: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一千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
况等。
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百分
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亿元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六)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的 30%;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七)重大变更事项:
址和联系电话等;
的审核意见;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况发生较大变化;
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事项;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与管理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式、
口头形式、会议形式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
报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
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中介机构关于
重要事项出具的意见书等。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
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
董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
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
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
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究
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报告义务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如
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本制度所称
“元”,如无特指,均指人民币元。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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