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理财管理工作,保障公司资金与资产安全,健全风险防控体系,提升
闲置资金使用效率与现金资产收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法规、监管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系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严格控制投
资风险前提下,为盘活闲置资金、提升资金收益,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
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具备合规
资质的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或认购合规理财产品的经营
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严格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
值增值”基本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主营业务发展。相关管控要求
如下:
(一)委托理财资金仅限公司合法闲置自有资金,严禁挤占日常经营资金、
项目建设资金及专项用途资金;
(二)结合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品类、投资规模及投资期限;
(三)严禁投向股票及其衍生品、证券投资基金及以证券投机为目的的高风
险投资品类;
(四)择优选择资信优良、财务稳健、无不良诚信记录、经营合规的受托机
构,签订正式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品类、权责及违约责任;
(五)严格执行本制度审批权限、决策流程与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开
展委托理财业务,必须事前报请公司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实施。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五条 依据相关规则,公司委托理财实行“分级审议、逐级授权”管理:
(一)总经理审批权限: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小额低风险闲置自有资金
委托理财事项,需在投资之前由总经理审议批准并建立台账管理,定期向董事会
及审计委员会报备;
(二)董事会审批权限(满足任一即需在投资之前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履行披
露):
金额超过1,000万元;
金额超过100万元;
(三)股东会审批权限(满足任一即需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前置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
金额超过5,000万元;
金额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连续十二
个月内滚动发生多笔委托理财的,统一以该期间理财业务“单日最高余额”作为
合并计算口径,适用本制度第五条分级审批标准。
第七条 关联方委托理财从严管控:向关联方开展委托理财,按交易发生额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同时适用本制度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董
事、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严格履行公允性核查及专项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财经中心为委托理财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开展投资前可行性论证、资金来源核查、受托方资信审核及风险评
估;
(二)负责理财业务经办、合同审核签署、台账登记、日常跟踪管理;
(三)跟踪资金到期兑付、收益回款,及时完成账务核算与凭证归档;
(四)对子公司理财申请开展风险复核,按权限逐级报批。
第九条 子公司开展委托理财,须向公司财经中心提交正式投资申请,列明
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机构、投资品类及期限,经风险评估并按
审批权限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严禁用于委托理财;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严格遵照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监管专项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制度常规理财条款。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严格按照深交所监管要求,及时、公平、完整披露委托理财
相关事项,披露内容至少包含:业务背景与目的、投资金额、资金来源、投资期
限、审议审批情况、对公司经营及财务影响、风险防控措施及监管要求的其他内
容。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重大情形之一,公司须第一时间披露进展及风险应对措
施:
(一)理财产品备案失败、募集失败、提前终止、到期无法正常兑付回款;
(二)理财核心协议、担保条款发生重大变更;
(三)受托机构出现重大经营风险、财务恶化、失信立案等事项;
(四)其他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情形。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委托理财全流程监督审计,定期核查资金流向与
台账记录;严禁个人账户划转理财资金、严禁现金支取、严禁出借理财账户、严
禁账外投资。
第十四条 若受托机构资信恶化、产品出现减值或兑付风险,财务总监须第
一时间启动风险上报机制,快速制定回款及止损方案,最大限度保全公司资金安
全。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核查,可依托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开展专项复核;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实施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委托理财业务享有核查监督权,发现违规操
作、风控缺失的,有权提请董事会暂停或终止相关理财业务。
第十七条 所有经办人员及知情人员,在信息正式披露前严格履行保密义
务,严禁对外泄露未公开理财信息。
第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制度规定或履职失职,造成公司资金损失或
收益严重不达预期的,公司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核算基数均以
公司最近一期正式经审计财务数据为准。本制度所称“元”,如无特指,均指人
民币元。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执行。公司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
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