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制度,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
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
信息披露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
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
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
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需按照本制度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
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
高级管理人员;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格式见附件),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等阶段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
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证件号码、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知悉内
幕信息的地点、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
人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详见附件 2),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息所应负有和遵守的保密义务及违背保密
义务所应追究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
容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的,除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 3)、《会议纪要》等备查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
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有关文件按照监管要求报送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派出
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汇总。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
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
理结果报送浙江省证监局。
第四章 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
息尚未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
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可以责令责任人
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
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的,
可以解除聘任职务或者禁止其担任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并
呈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
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
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
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服务合同,并报送
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
果报送有关机构,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以至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附件:
附件 1:《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 2:《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附件 3:《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 1: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亲 知 知 知
知
亲 属 悉 悉 悉
悉
证 关 属 关 内 内 内
与上 内
件 系 关 系 幕 幕 幕
证件 知情日期 市公 所属 职务 幕 登记 通讯地址 所属单位类别
姓名/名称* 国籍 类 类 系 人 信 信 信 股东代码 联系手机*
号码* * 司关 单位* * 信 人* * *
型 型 人 证 息 息 息
系* 息
* * 姓 件 地 方 阶
内
名 号 点 式 段
容
码 * * *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2: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各内幕信息知情单位或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有
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本次向贵单位/个人提供的信
息属于内幕信息,贵单位/个人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知悉的内幕信息
保密。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
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被告知单位、个人签字或盖章: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 3: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参 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 筹划决 参与筹划决策 重大事项参
序号 商议和决议内容
与人员姓名 进展阶段 所处时间 发生地点 策方式 机构和人员 与人员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