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云信: 华创云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2: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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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
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经
营管理效益,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奋斗者为本原则,向对公司重点工作有贡献、创造价值的奋
斗者倾斜,激励其共谋发展、共创事业。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履行责任义务相符,
凝聚具有共同价值观与艰苦创业精神的团队,建立长期、稳定、高效的
经营队伍。
 (三)动态调整原则,以服务公司长期战略为导向,结合公司经营
情况及监管政策,综合考虑历史贡献、当期绩效与未来潜力等因素动
态优化,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助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
展相协调。
  第八条 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及其所承担的
责任、风险等,确定薪酬或津贴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市场薪酬水平以及公司
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或调整,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不参与
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不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
酬;
 (三)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领取相
应薪酬。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及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若有)等构
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等会议的
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
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若有)的确定与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
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金额,公司将
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中代扣代缴以下款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
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若有)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
司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减少或停止支付未发放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若有)
                              ;
 (二)全额或部分追回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若有)
         。
  第十八条   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
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
因。
  如公司当年度业绩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
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修改亦同。
                      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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