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四方: 红四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2: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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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
有效防范和控制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法》
                          、《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
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资金
规模。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视同上市公司的
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在境内期货市场上买进
与现货或资产种类相同或相关、数量相等或相当、交易方向相反、期
限相同或相近的商品期货合约,从而在期货与现货两个市场之间建立
盈亏冲抵机制,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交易形式。具体是指与公
司生产经营相关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进行的套期保值。
  公司针对现货交易,为锁定采购成本和销售价格,遵循套期保值
原则,进行期货交易所品种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以规避市场价格波
动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保证公司业务的相对稳定。
  第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
得在场外市场进行;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公
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
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三)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
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
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四)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
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
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期货领导小
组)
 ,管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
组织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期货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组成,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
主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担任期货领导小组负责人,小组成员按分工
负责套期保值方案及相关事务的审批、监督及披露。
  第七条   期货领导小组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
套期保值业务,职责如下:
  (一)审议年度套期保值业务预算和套期保值方案,并提交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二)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套期保值计划范围
内,对日常经营套期保值方案进行审批;
  (三)经纪公司的选择和开户;
  (四)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五)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套期保值工作情况;
  (六)对外交易和资金调拨授权;
  (七)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重大事项。
  第八条 期货领导小组下设期货操作组和风控组,其中期货操作
组设置期货交易员、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档案管理员等岗位,
由物资采购部、销售部及计划财务部等部门职员兼任,风控组由董事
办公室(证券法律事务部)、审计部等部门职员兼任。
  期货操作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 制订、调整套期保值方案,并报期货领导小组审批;
  (二) 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三) 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套期保值工作情况;
  (四) 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风控组的主要职责为: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
监督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
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九条 期货操作组下设期货操作组组长、期货交易员、资金调
拨员、会计核算员、档案管理员等岗位。各岗位职责权限如下:
  (一)期货操作组组长:根据期现货市场的信息,结合价格及走势,
拟订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定期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套期保值业务
开展情况,异常情况的处理(权限范围内)及汇报;
  (二)期货交易员: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按
照批复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执行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
跟踪和管理,负责交易账户的操作;
  (三)资金调拨员:负责根据交易完成收付款和资金账户管理;
  (四)会计核算员:负责相关账务处理,核算等财务结算工作;
  (五)档案管理员:负责套期保值资料管理,包括套期保值计划,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基于交易投资专业性考虑,期货操作组的工作职责可聘任外部专
业机构协助。
  第十条 期货操作组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
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
准,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
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二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任一交易日的交易保证金或持有
的最高合约价值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在董事会或股
东会授权额度内,可循环使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
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
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其他
制度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
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四条 公司对场内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
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
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第十五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
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
列权利。
  第十六条 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
的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
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 期货操作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
订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报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
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
额度等。期货领导小组批准后的交易方案应报送风控组备案。
  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员根据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批准的期货套
期保值交易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根据公司相关
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交资金调拨员执行付款。资金划拨按公
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第十九条 每笔交易结束后,期货交易员应于 1 个交易日内及时
将期货经纪公司交易系统生成的交割单和结算单(如有)打印并传递
给风控组。
  第二十条 风控组不定期抽查套期保值操作情况,若与套期保值
方案不符,须立即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根据
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
保证金余额。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控制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在种类、规模及时间等方面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
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1)优先选择持有期货从业资格证的员工担任;
  (2)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
守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
违规行为。公司期货交易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
内的操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期货业务开户及经纪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一)公司选择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运作规范的期货经纪公
司,经资格审查后作为公司套期保值合作单位;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
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书,并办理开户手续。期货操作组
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
情况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
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置风控组,风控组直接对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负责。风控组成员不得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
  第二十七条   风控组须严格审核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否
为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进行套期保值,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公司
期货领导小组。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和销
售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董事会或
股东会授权范围进行保值。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
货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时间上相匹配。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机制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
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
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
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公司期货
操作组应立即报告期货领导小组;
  (二)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控组应立即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报
告;
  (1)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公司期货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3)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
常进行;
  (4)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三十二条 期货领导小组、期货操作组的任何人员,如发现套
期保值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同时,期
货领导小组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
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风险处理程序如下:期货操作组负责人应及
时向期货领导小组报告,及时召开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
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相关人员执行公司期货领
导小组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
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第三十六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亏
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
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
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达
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所要求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照规定披
露相关情况。
             第八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
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
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与期货交易有关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由个
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
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自董事会通
过之日起生效。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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