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上交所”)规则及《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则及时登记和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
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
正式公开的信息。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
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30%;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分拆、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发生可能对公司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如
下: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
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备案工作,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涉及各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汇总工作。
第十一条 当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所涉及部门除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
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以及所涉及部门负责
人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
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员登记表》(附件一),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上交所
的相关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
悉的时间等。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在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并与信息接收单位
相关人员签署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书(附件三)或保密协议(附件四)。信息
接收单位应提供知情人名单并提醒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
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有关
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
圳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
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
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
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
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
证券简称: 公司代码: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内幕信息内容(注3)
内幕信息公开时间
序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或 所 在 单 位 职务 知 悉 内 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所 登 记 人
登记时间
号 法人名称/政府部门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息方式(注2) 处阶段(注4) (注5)
我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向以上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注:
记录。
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
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董事长签名:
董事会秘书签名:
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二:
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附件三:
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单位版本)
本单位因工作原因可能直接或间接获取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相关非公开信息,该信息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指定网
站上正式公开披露,属于内幕信息。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现作出如下承诺: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规章中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禁止性股票交易条款的全部相关
规定。
真履行保密义务,除因工作原因需要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本单位人员外不向第三人泄露内幕信
息,不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如因工作原因需向第三方提供内幕信息的,在征得公司书面同意后方
可提供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提供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名单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内幕
信息泄露;公司有权要求相关方签署内部信息知情人承诺书及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本单位如违反本承诺泄露内幕信息或者违规交易,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将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如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所得收益依法缴纳给
公司;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可将案件报告司法机关处理。
本单位需要知悉公司内幕信息人员名单如下:
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职务
以上人员名单如有变更,本单位承诺会及时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公司。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时间:
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个人版本)
本人因工作、职务等原因可能直接或间接获取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相关非公开信息,该信息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指
定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属于内幕信息。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
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现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已经认真学习并理解《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等公司规章中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禁止性股票交易条款的全部相关规定。
本人将遵守上述相关规定,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之日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
保密义务,不向本人近亲属或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近亲属或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近亲属或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如违
反本承诺泄露内幕信息或者违规交易,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所得收益依法缴纳给公司;如涉嫌犯
罪的,公司可将案件报告司法机关处理。
本人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及父母)名单如下:
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及职务
承诺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沪A证券账户号码:
单位名称: 所在部门及职务:
联系电话:
承诺时间:
附件四:
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1)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并正进行谈判和接触,对该合作事项的相关内容为“重大事
项”;
(2)双方在此过程中,甲方会向乙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定义见下文),供乙方
对项目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3)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本重大事项,直至甲方披露后。包括且不限于谈
判和接触的时间、地点、内容、进程、成果等。双方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因岗位职责需要而
接触到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知悉并遵守本协议。乙方应将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
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二、本协议中所述之“未公开重大信息”系指本协议双方就项目合作进行商务谈判过程中,
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的未被公众知晓的信息。
三、乙方不得利用本次重大事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
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四、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文件
归还甲方。
五、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事项,如未能解决争议事项,可将
争议事项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七、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接受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八、本协议未尽事项,同样适用于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