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运昌: 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2: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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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保证与各关
联方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
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
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
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
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界定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
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 由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 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
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控制而形成该条款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
结果等方面做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 关联交易范围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下列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
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    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交易,主要指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下同)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
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的规
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上市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
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论数额大
小,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
为关联股东提供担保的,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
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
适用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对于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说的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 为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为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
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
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八) 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
议程序:
 (一)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时,应当
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的
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涉
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
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
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
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豁免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上述关联交易的方
式审议和披露: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五)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六)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
 (九) 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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