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积极
履行社会责任,规范对外捐赠行为,进一步加强捐赠事项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
债权人及员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
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
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义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
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
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之前,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促进所在地区的发展。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情况、
现金流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和标准。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
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
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
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
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财政拨款、受
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
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
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
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
困难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
及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
人等。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
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
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
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对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
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含子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
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捐赠总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分期分批实施的对外捐赠项目,以分期分批合计总额来确定审批权限(下同);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捐赠总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捐赠,由公司董事长审批通过后
实施,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本制度中所述“累计捐赠总金额”包括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方案,由主管领
导审核,经公司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
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
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对外捐赠,应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
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经办部门应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存
档备查,同时及时报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
司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内部审计,监督经
办单位及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审批程序执行,禁止随意对外捐赠,管理、规范和优
化公司对外捐赠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
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对本
制度进行相应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自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