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5 号》”)《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
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包括全资,下同)子公
司以及本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报道传
送的各类格式文件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
要负责人批准,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核,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同时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
开是指尚未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
发布。《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
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以上所涉“重大”事项的标准应参照《公司章程》
《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等规定予以确定。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
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
(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
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发行证券;
(六)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 回购股份;
(八)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
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
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
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
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
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
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和报送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填写和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
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
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
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
长报告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禁止
内幕交易告知书》(附件二),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
(见附件一)和保密承诺书(见附件三),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
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当通过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承诺书(见附件三)、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见附件二)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市场影响十分严重的,可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广
东监管局或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
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部单位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需向其提供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提示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
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
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监管部
门。
第二十四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
制度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
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填表时间: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内幕信息知情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
序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登记人
姓名 人身份 身份证号码 信息方式 容 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号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注 6)
(注2) (注3) (注 4) (注5)
本人签字确认(注7):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政府主管部门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同时根
据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本人父母、配偶、成年子女为内幕信息法定知悉人员,需要一并登记。
注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注 7: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附件二: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各内幕信息知情单位或个人: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
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本次向/与贵单位/个人提供的/协商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贵
单位/个人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
告知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
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三、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亲属、朋友或他人谋利;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公司将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被告知单位、个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三: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承诺书
本单位/本人 (身份证号码: )作为知情
人员,知悉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相关信息,且该信息尚
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指定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属于内幕信息。
本单位/本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现作以下不可撤销之承诺:
关制度,对于上述信息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者讨论该等
内幕信息、对于获取的内幕信息在保存或保管方面严格采取保密措施。
及其衍生品种。
露或者可能发生泄露,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扩散。
登记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规定承担责任。如违反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所得
收益依法缴纳给公司;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可将案件报告司法机关处理。
本承诺至上述内幕信息依法成为公开信息前持续有效。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公司、本单位/本人各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