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亚科技: 骏亚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2: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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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事业部、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分公司
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及重要参股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便于
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按照本制度
规定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机构、部门(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
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报告
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制度约
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事业部、下属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下属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委派(或推
荐)的参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其他股东;
  (六)以上(一)至(四)项人员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
  (七)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
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事业
部、公司下属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
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
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的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事业部、下属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为内部的信息披
露报告部门,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下属公
司或员工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但负有履行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还应敦促公司
各部门、下属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报告人负有向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
露信息,以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进行沟通与联络。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级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公司
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
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
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至少一名)
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责人),信息报告联络人为履行信息报
告义务的直接责任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单位应报告信息的收集、
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
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备
案。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部门或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
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应当确定履行相关信息报告义务
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其为自然人的,应当以自身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履行
信息报告义务。
  第九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
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信息的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
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
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等重大事项涉及的信息以及
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会议。
  第十二条 重大交易及报告标准: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事项: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重大交易报告标准
大小,必须提前进行报告。提供担保的,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
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
力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
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认购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
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以及公司与专业投资机
构签订战略合作、市值管理、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无论金额大小)。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有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日常交易事项及报告标准:
  (一)日常交易事项,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资产
置换中涉及此条交易的,适用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均应及时报告:
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事项及报告标准:
  (一)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二)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均应及时报告:
的交易;
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际执行中超过预计总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出现的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序;
资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出现的下列重大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相应的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时,应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出现的下列其他重要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
币的;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出现较大差异;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及时报告。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第 1 项所
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事件。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
要求,制定定期报告编制工作计划,并向各部门、事业部及下属公司收集编制资
料,信息报告义务人或联络人应根据董事会办公室定期报告资料收集要求,真实、
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
发生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办公室报告: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
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已签订的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
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告联络人收集、整理的拟报告重大信息及相关的文件、
资料,应当经本单位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或本单位的负责人审核后,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送。
  第二十二条 报告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以口头
或电话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文件
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各部门、事业部、下属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意向书、
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
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
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知悉公司有关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
长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
和判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相应审批权限提请公司董事会以至股东会履行相
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
相关部门(包括公司下属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
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信息报告后,建立信息报告档案,并对信
息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同时根据信息披露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后,及时上报董事
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信息报告的处理情况反馈信息报告
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将追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包括第一责任人、
信息报告联络人、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的责任。
  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虚假陈
述、重大遗漏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情节轻微者,公司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等违纪处分。
  信息报告义务人违反本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及/或保密协议的规定对相关责
任人给予降薪、降职、调岗的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违反本制度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重大信息的当天
(不超过当日的 24 时)。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修订后的公司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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