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睿数据: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2: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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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内
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
国内部审计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独立、
客观地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
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
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以及相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
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遵守
职业道德,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
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严格保密。
         第三章   内部审计相关职责及总体要求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及工作报告,将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提供
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中的必备内容。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并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
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
建议。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向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建议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并进行内
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
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
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
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
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
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
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
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是否召开专门会议,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
否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
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
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
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
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
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
核、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
围和保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
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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